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1600平嘉山集农贸市场租赁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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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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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1600平嘉山集农贸市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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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8NTTJ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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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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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8年9月5日9:00始至2018年9月20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8年9月5日9:00始至2018年9月2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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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1、 嘉山集农贸市场位于张八岭镇嘉山村党群支部前,总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内设有柜台,共计400米。 2、 租赁期限:5年,租金(底价):人民币2万元/年;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3、 承租方可以将农贸市场内摊位分隔出租。
4、 每米柜台分租价格年租金不高于200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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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标的用途要求 |
1、租赁用途只限于开设农贸市场; 2、如在租期内遇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并由出租方按成交价及实际租用年份计算,归还所剩年份的租金(不计息); 3、在嘉山自然村范围内,不在出租方指定地点的经营户,由出租方负责干涉,进驻农贸市场内设摊,承租者需予以配合; 4、市场经营房门口的摊位,经出租方指定后,承租者不得再收取费用; 5、承租后若需增加市场内其它投入设施的,费用由承租者自负,期满后归村集体所有; 6、确定承租者后,承租者在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需一次性交纳五年的租金; 7、承租后农贸市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 8、承租方负责市场内外环境卫生。 9、承包方负责市场内管理,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 10、承租方要保护好市场内外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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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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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流转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转期内,流转市场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流转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作物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流转土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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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支付方式 |
受让方自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付清五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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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受让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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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或本人)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光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账号:1313082138000218617),并至滁州市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财务室换取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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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报名登记 |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滁州市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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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 500 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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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滁州市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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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流转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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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其他 |
(一)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流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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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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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猛 ,联系电话:18605509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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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0550-2263010(滁州市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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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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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1600平嘉山集农贸市场租赁(项目编号: 2018NTTJ0227)”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流转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的竞买人申请登记、竞拍、签署成交确认书,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1600平嘉山集农贸市场租赁(项目编号: 2018NTTJ0227 ”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大写:贰万元 )已于 2018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流转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流转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1600平嘉山集农贸市场租赁(项目编号: 2018NTTJ0209 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流转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流转公告及所附流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6:
农贸市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民委员会
地址:明光市张八岭镇嘉山村民委员会 电话: 18605509328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大棚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大棚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大棚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农贸市场大棚座落于 张八岭镇嘉山村党群支部前,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该租赁大棚用途为农贸市场,乙方使用租赁大棚必须符合大棚设计用途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定的方案使用大棚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大棚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大棚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农贸市场大棚。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5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大棚交付乙方使用,至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大棚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承租者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一次性缴清五年租金,先付租金后使用。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向甲方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 两万元 ),与五年租金一并支付。《大棚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大棚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10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3、乙方交还甲方大棚应当保持大棚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大棚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大棚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内,租赁大棚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大棚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大棚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大棚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10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大棚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大棚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乙方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大棚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大棚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大棚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大棚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大棚。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大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大棚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大棚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大棚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的,乙方自行承担大棚承租期间所产生的装修、装饰及拆除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大棚,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大棚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大棚: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大棚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大棚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大棚或以其他方式将该大棚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大棚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大棚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大棚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各自承租大棚享有承租优先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大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大棚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500元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一下标准 500 元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即按逾期天数*逾期金额*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 3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即按逾期天数*逾期金额*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 2000 元
5、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大棚的,应提前 60
6、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大棚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应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金:即按逾期天数*逾期金额*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
7、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8、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 明光市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大棚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大棚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大棚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6、承租人使用租赁大棚必须符合大棚规划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不得经营汽车维修、保养等环境污染项目,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大棚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 3 份,合同甲方执正本 1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