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三个地块土方外运资产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三个地块土方外运资产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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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BFMCJ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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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金丝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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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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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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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4月23日9:00始至2025年5月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4月23日9:00始至2025年5月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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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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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三个地块土方外运资产转让;标的位置: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明镁:下汤路与万家山路交叉口;欧博曼:夏阁园区云华大道与万家山路交叉口东南侧;爱思美:夏阁园区云华大道与平顶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土方外运工期(开工通知发出之日起):欧博曼20天,明镁40天,爱思美50天;三个地块土方外运资产暂定量:20.6万立方米(明镁12万立方米、爱思美5万立方米、欧博曼3.6万立方米)。委托方对标的材质不作保证,由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踏勘确认。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出具了巢价认定(2025)79号《关于土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元/立方米,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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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元/立方米(单价) |
交易保证金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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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本次三个地块土方外运资产转让以单价转让,暂定转让价款=成交单价*暂定量(20.6万立方米);三个地块土方外运资产结算时以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实际转让价款=成交单价*实际发生量。标的移交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移交量核算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 3.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合肥金丝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巢州支行;账号:1302068109300094350)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暂定转让价款的10%。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委托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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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位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1:00,14:30-17:0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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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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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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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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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只提供非税收入收据。 3.自暂定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 4.转让标的一次性全部移交。受让方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土方外运处置工作,受让方收到通知未开展工作的,委托方将从履约保证金扣除5000元违约金,且受让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足额补齐。 5.受让方自行配备土方挖装作业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项目施工进场前要准备道路硬化及冲洗设施,扬尘管控设施,在土方外运结束后需对项目现场进行平整工作。受让方需在本公告规定的土方外运工期内完成土方外运工作,土方不得在场内滞留影响项目工期。受让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视同违约,将按5000元/次标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受让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足额补齐。本项累计违约超过3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6.受让方须保持每天24小时有人在现场跟班作业,确保安全。 7.受让方在正式进场前,须对委托方提供的第三方现状测绘成果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如受让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供测绘成果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认的,视同受让方对该次测绘成果认可。土方测绘单位为委托方定点测绘服务商,受让方须对甲方定点测绘服务商予以认可。测绘费用由甲方支付。 8.受让方进场实施土方外运工作完成后,再由委托方与受让方共同对项目进行测绘。根据初次现场现状测绘及土方外运工作完成后的最终现状测绘,对比两次测绘结果并进行实际产生的土方外运方量计算,经委托方复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最终依据,多退少补(无息)。 9.该项目地块土方外运处置事宜由受让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土方外运处置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受让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运输的,由交通、城管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方。 11.受让方在进行土方外运处置过程中对现场及往返运输路线道路上扬尘污染、抛洒滴漏、路面损毁以及其他环保问题全面负责,对现场挖装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安全问题负全面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2.受让方在现场土方挖装作业过程中若产生除土方外的任何资源(如沙石资源),需停止作业应立即告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若发生受让方自行倒卖除土方外资源的,委托方将报备行政执法部门追究受让方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13.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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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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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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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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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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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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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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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0.1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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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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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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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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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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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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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暂定转让价款(=成交单价*20.6万立方米)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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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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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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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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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倪工,联系电话:17756084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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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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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4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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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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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标的名称: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三个地块土方外运资产转让项目;地点: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明镁:下汤路与万家山路交叉口、欧博曼:夏阁园区云华大道与万家山路交叉口东南侧、爱思美:夏阁园区云华大道与平顶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土方外运工期(开工通知发出之日起):欧博曼20天,明镁40天,爱思美50天;暂定量:20.6万立方米(明镁12万立方米、爱思美5万立方米、欧博曼3.6万立方米),结算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乙方须自行配备土方挖装作业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项目施工进场前要满足道路硬化及冲洗设施,扬尘管控设施,在土方外运结束后需对项目现场进行平整工作。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出具的巢价认定(2025)79号《关于土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立方米成交单价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成交单价*20.6万立方米)。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暂定转让价款付清后,转让标的一次性全部移交。乙方负责在该项目属地镇街指定范围内进行土方外运处置,无不可控因素情况下,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外运土方量不得低于暂定量20.6万立方米,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价款据实结算。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均由乙方按法律规定自行承担,甲方只提供非税收入收据。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负责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三个地块土方外运资产转让项目,乙方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土方外运处置工作,乙方收到通知未开展工作的,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违约金,且乙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足额补齐。
(三)乙方须自行配备土方挖装作业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项目施工进场前要准备道路硬化及冲洗设施,扬尘管控设施,在土方外运结束后需对项目现场进行平整工作。乙方需在规定的土方外运工期内完成土方外运工作,土方不得在场内滞留影响项目工期。乙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视同违约,将按5000元/次标准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且乙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足额补齐。本项累计违约超过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乙方须保持每天24小时有人在现场跟班作业,确保安全。
(五)因不可抗力、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终止实施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剩余价款和剩余合同履约保证金(均无息),所发生价款按实结算(数量按测绘成果计算得出)。
(六)乙方在正式进场前,需对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现状测绘成果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测绘成果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认的,视同乙方对该次测绘成果认可。土方测绘单位为甲方定点测绘服务商,乙方须对甲方定点测绘服务商予以认可。测绘费用由甲方支付。
(七)乙方进场实施土方外运工作完成后,再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进行测绘。根据初次现场现状测绘及土方外运工作完成后的最终现状测绘,对比两次测绘结果并进行实际产生的土方外运方量计算,经甲方复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最终依据,多退少补(无息)。超出土方量暂定量20.6万立方米的部分,按照本次成交单价予以据实结算。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八)该项目地块土方外运处置事宜由乙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土方外运处置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乙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运输的,由交通、城管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乙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九)乙方在进行土方外运处置过程中对现场及往返运输路线道路上扬尘污染、抛洒滴漏、路面损毁以及其他环保问题全面负责,对现场挖装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安全问题负全面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在现场土方挖装作业过程中若产生除土方外的任何资源(如沙石资源),需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甲方汇报,由甲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若发生乙方自行倒卖除土方外资源的,甲方将报备行政执法部门追究乙方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乙方在约定工期内未能完成施工的,视为违约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其他经济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约定支付暂定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暂定转让价款的20%)。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向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