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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25HCBCA00232

项目名称:凌波微步游船码头含东侧大棚区域及码头游船项目经营权转让

凌波微步游船码头含东侧大棚区域及码头游船项目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凌波微步游船码头含东侧大棚区域及码头游船项目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5HCBCA00232

委托方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办

联系方式:0551-62727677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3119:00始至2025331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41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经营费用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凌波微步游船码头含东侧大棚区域及码头游船项目经营权

3

22.52

2.2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其中凌波微步码头面积约150㎡,东侧大棚区域面积约250㎡,转让标的所在区域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体区域范围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标的区域现存游船、岗亭等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均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项目成交后,关于游船搬离、标的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经营载体用途要求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1)凌波微步游船码头及该区域水域仅限于经营新能源智能船舶、电动竹筏造型船租赁以及网红水上市集及新型水上项目;(2)东侧大棚区域仅限于经营咖啡、围炉煮茶、功夫茶等

2.受让方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行办妥环评、消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及合法经营手续并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经营费用本项目委托方按照年经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经营费用。

1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预交6个月经营费用,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

2)“营业收入分成”是指委托方和受让方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委托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30%。

3)营业收入由资金平台按照分成比例实时进行自动分账。资金平台由受让方提供并负责技术维护和资金安全管理,需满足日常收款、分账、资金结算、数据统计、退款等功能,须提供权限满足委托方日常监督及核查。

4)营业收入每12个月核算一次,每12个月的营业收入全部核算校对完毕后,委托方将统计全部12个月的“营业收入分成”,并按照年运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结算年度费用,多退少补。

5)如涉及第三方收款平台提现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如采取实时分账提现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2.本项目给予一个月免费装修期(不包含在合同期内)用于凌波微步码头及大棚区域装修、翻新第二期经营费用应在经营期第7个月开始5日前向委托方支付

3.履约保证金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总和受让方《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区域以交付现状移交为准不包含区域内现有游船、岗亭等,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3.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转让载体。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可无条件收回转让载体,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委托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受让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载体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经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受让方承担。经营期内,因使用转让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委托方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转让载体,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4.经营期内,受让方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相关要求,不得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水域产生污染,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5.经营期内,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标的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标的所在区域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6.经营标的所在区域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委托方代收。委托方不提供水电费发票,仅提供收据。

7.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撤场,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经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所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不包含游船等可移动设备须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委托方,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9.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森林公园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需遵守各级环保规定,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

1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自《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本项目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1.合同期满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受让方履约良好且双方均同意续签,可续签《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年一签,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续签合同的年经营费用标准不变,支付方式不变

12.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经营期内受让方如开展经营宣传,需经得委托方同意。

3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经营期内,受让方须做好安全防火、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受让方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措施受让方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5)受让方为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受让方自行布线、自行安装、自主经营、自行维护。

7)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委托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8)受让方须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9)经营期内,若因委托方战略性调整或该水域被用于其他开发,导致无法满足经营条件,双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水域改造提升影响经营期时间,则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

1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自然人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681645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经营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联系电话:18788836033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19(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件:

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标的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即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载体详细情况

1.凌波微步游船码头含东侧大棚区域及码头游船项目坐落于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其中凌波微步码头面积约150㎡,东侧大棚区域面积约250㎡。

2.根据甲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1)凌波微步游船码头及该区域水域仅限于经营新能源智能船舶、电动竹筏造型船租赁以及网红水上市集及新型水上项目;(2)东侧大棚区域仅限于经营咖啡、围炉煮茶、功夫茶等

3.其他                        

第二条:经营载体使用期限

经营载体使用期限共3年,甲方自                    日起将经营载体交付乙方使用,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1个月本次转让3年合同期满且乙方履约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总续签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本项目成交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年大写:     。续签合同经营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不变

2.本项目甲方按照年经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经营费用。

1)乙方须按照转让成交价向甲方预交经营费用,经营费用每6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首期经营费用人民币        /年(大写      元整)须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经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2)“营业收入分成”是指甲乙双方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甲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30%。

3)营业收入由资金平台按照分成比例实时进行自动分账。资金平台由乙方提供并负责技术维护和资金安全管理,需满足日常收款、分账、资金结算、数据统计、退款等功能,须提供权限满足甲方日常监督及核查。

4)营业收入每12个月核算一次,每12个月的营业收入全部核算校对完毕后,甲方将统计全部12个月的“营业收入分成”,并按照年运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结算年度费用,多退少补。

5)如涉及第三方收款平台提现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采取实时分账提现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2.如乙方合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经营载体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10日内将经营载体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经营载体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经营载体,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合同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经营载体时应保证经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载体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经营载体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经营载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经营载体时应保证经营载体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合同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经营载体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经营载体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经营载体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经营载体

第七条:经营载体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经营载体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载体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载体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经营载体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经营载体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经营载体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合同期内,经营载体的维修维护义务和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经营载体及附属设备,合同期内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经营载体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经营载体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经营载体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经营载体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合同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经营载体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经营载体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经营载体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经营载体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经营载体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经营载体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转让载体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转让载体、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转让载体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合同期内,全部经营转让载体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合同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经营载体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合同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经营载体。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经营载体,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经营载体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经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因使用经营载体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审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审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载体,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合同期内如甲方出售经营载体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内该经营载体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仅退还相对应未使用完预交的经营费用,其他方面不再予以补偿或赔偿。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的,须向甲方支付3个月经营费用的违约金,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且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乙方合同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须完好移交甲方,且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合同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经营载体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经营载体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经营载体拆迁范围的。

2.因经营载体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经营载体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经营载体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经营载体,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经营载体危及人身安全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载体,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15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经营载体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经营载体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经营载体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经营载体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15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场地,每延迟一天应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运营场地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一个月运营费用(¥    )。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一个月运营费用(¥    );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一个月运营费用(¥    )。

5.如因该运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年成交金额的25%(¥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经营载体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经营载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合同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个月经营费用(¥     

4.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经营费用,除须补交经营费用外,每迟延一天需承担相应经营及法律责任或按欠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

5.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经营载体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付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迟延一天需承担相应经营及法律责任或按欠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

6.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经营载体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合同期9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合同期10日内将经营载体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载体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载体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经营载体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乙方须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乙方为本项目投入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合同期乙方如开展经营路线及宣传,需要经甲方同意。

3.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期内,乙方须做好安全防火、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开展本项目收费范围外的经营活动。

5.乙方为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为本项目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乙方自行布线、自行安装、自主经营、自行维护。

7.乙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乙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甲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乙方停业整顿,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8.乙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9.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乙方须无条件撤场,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经营费用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若该水域转让期内,我司由于战略性调整,或该水域用于它项开发的,致使该水域无法满足经营条件的,需提前解除合同,甲乙双方无责,且互不承担责任。或该水域改造提升影响转让的时间按照合同期限顺延。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前述地址联系方式为乙方书面确认,如果变更请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及相关部门含司法机关对乙方发出的书面函、法律文书以邮件快递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片区与****商户签订XXXX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商户的安全责任。

一、商户安全责任目标

1.无重伤、死亡事故,无爆炸、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2.按时参加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 

3.无违法违章违纪行为,认真执行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率100%;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经营活动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 

6.按要求完成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7.加强运营管辖区域内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财物被盗等各类案件。

8.加强商业经营管辖区域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二、商户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户需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景区商业经营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景区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3.建立安全档案,确定安全重点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定期做好安全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档案管理。

4.经营商户对上岗员工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

5.景区商户不得制造、储存、销售、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商业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各片区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如遇突发安全情况需及时上报。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在合同期内,商户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部门手续、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承租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

8.商业经营场所需做到用电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及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人员离开时,应做到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同时不得私自改装场地内的电气线路,不准乱挂、乱拉和乱接电源线,如有需要改装场地线路,须书面申报至片区运营管理部批准。

9.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遮挡经营区域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器材)用于其他用途,需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不定期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使用。

10.经营商户做到不定期进行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自查和维护,如有特种(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设备、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按安全规范操作作业,及时排查各项安全隐患;配合并支持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做到主动向片区运营管理部反馈安全隐患信息和隐患整改信息。

11.经营商户工作人员做到在工作期间低速驾驶生产车辆在景区行驶作业,景区内禁止无证开车、禁止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工作人员骑行两轮电动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行驶中做到沿非机动车道低速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2.景区经营场所应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及违禁物品,食品进货渠道要正规,食品制作加工售卖环境干净卫生,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13.经营商户不得经营香烟、打火机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刀具、枪械等)、危险品(汽油)、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炮竹等)进入景区。

14.经营商户严格执行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景区经营商户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商户主要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给合肥印象滨湖旅投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合同,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如有违反此责任书规定事项引起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规定违反方承担所有责任,片区、商户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片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