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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25BFFCJ00032

项目名称:合肥市董铺水库2025年成鱼捕捞处置

合肥市董铺水库2025年成鱼捕捞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董铺水库2025年成鱼捕捞处置

项目编号

2025BFFCJ00032

委托方

合肥市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1229:00始至2025年210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229:00始至2025年211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合肥市董铺水库2025年成鱼捕捞处置项目,位于长江流域巢湖水系南淝河上游。董铺水库是以拦洪防汛和城市供水为主的大型水库。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合肥市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已组织评估确定董铺水库成鱼捕捞处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81.58万元。

转让底价

181.58万元

交易保证金

18万元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于《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

3.本项目仅向受让方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不开具转让价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项目向受让方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金额为成交价扣除委托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品种、品质等,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品种、品质、数量或范围等差异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并不得以此为由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处置或要求赔偿。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2.办理捕捞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捕捞、装运清洁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委托方要求,本次渔业资源捕捞作业须具有相应渔业捕捞资质(即渔业捕捞(鱼类或水产品养殖等)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如受让方自身具有上述资质,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如受让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捕捞作业,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与捕捞单位针对本项目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捕捞单位资质情况和证书报委托方备案。

4.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7个日历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渔业捕捞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捕捞作业方案、人员及设施配备方案、水资源及环境保护措施、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等),经委托方审核同意,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委托方向受让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受让方才可进场,受让方不得在未收到委托方书面进场捕捞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捕捞。

5.受让方须在双方约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自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日期起,受让方须在60个日历日内完成捕捞作业。

6.捕捞作业前,网底网目及下网时间须经委托方现场确认后,受让方可下网进行赶网作业,网底网目不得小于5厘米,捕捞上来的鱼产品全部归受让方处置。

7.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科学有效捕捞,自觉维护董铺水库水域水质及生态环境,禁止采取电鱼、毒鱼、炸鱼、不符合规定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无条件接受委托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受让方采取电鱼、毒鱼、炸鱼、不符合规定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或发现不正当捕捞行为导致水质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转让合同,没收受让方非法捕捞设施、设备,要求受让方自行负责水质或生态环境的恢复,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委托方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执法机关处理。

8.受让方自行准备捕捞作业工具,配备专业捕捞人员,自行配备装载、运输等设备,成鱼的捕捞网具、船只、人员及成鱼出库车辆、吊车、人工、食宿、交通等相关事项和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捕捞所用船只等设施须符合国家环保和安全规定,具有污染的动力船只不得下水捕捞作业。

9.除捕捞用船之外,受让方在进行捕捞作业时,不得在水域停泊和行驶任何船只及其它航行工具,捕捞用船及渔具必须按委托方指定地点停放。受让方须为捕捞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有效保险凭证,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人员不允许随船进入水域进行捕捞作业。

10.受让方应及时对成鱼处置组织人员和车辆进行装车作业,车辆需提前做好清洁和消毒处理,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序装车,确保装载牢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散落等情况,装车完成后,受让方需自行检查车辆装载情况,确保无误后,按照规定路线离开现场。

11.受让方须保持水库水面、作业区域的清洁,若捕捞作业过程中需按委托方要求保护水质,出现死鱼及时打捞清运;若作业过程中路面产生垃圾污物应及时清理,确保捕捞期间作业区域的环境卫生。

12.捕捞作业完毕,受让方须及时停止在董铺水库水域范围内继续实施渔业捕捞,并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起5个日历日内撤走渔船、网具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否则视同受让方自动放弃相关设施、设备所有权,委托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13.捕捞期内,受让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所有船只必须配备安全设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所有人员捕捞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严禁非捕捞人员使用和乘坐所有船只。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社会治安、经济纠纷等均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与委托方无关。

14.董铺水库是重要饮用水源地,具有城市防洪、城市供水功能,委托方不保证受让方捕捞水位等条件。受让方的捕捞行为不得影响委托方防汛、抗旱、供水调度等,由此导致捕捞作业不能正常进行,委托方无需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等责任,委托方也不予延长捕捞期限。如遇政策调整、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委托方出具书面通知停止捕捞,受让方应立即停止捕捞,待委托方出具恢复捕捞通知后受让方可恢复捕捞,捕捞期限视情况顺延。

1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580334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孙主任,联系电话:0551-621160271351560923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13、66223290(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转让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甲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日起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成交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退还。履约保证金要求提供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标的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此次公开转让活动的交易公告中“转让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转让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乙方在捕捞作业过程中,船只不服从甲方集中统一管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所缴纳的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整体转让本合同权利;

3.2 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捕捞方法、捕捞网具等进行捕捞的,拒不整改的;

3.3 乙方在捕捞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妥善及时处理或处理后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

响的。

3.4若乙方未能保持水库水面及作业区域的清洁,或在捕捞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甲方要求保护水质导致水质受到污染,或发现死鱼未及时打捞清运;或在作业过程中路面产生垃圾污物未及时清理,影响捕捞期间作业区域的环境卫生,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罚款2000元。若乙方违约行为严重或多次违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所缴纳的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乙方捕捞作业完毕,须及时停止在董铺水库水域范围内继续实施渔业捕捞,并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起5个日历日内撤走渔船、网具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否则,视同方自动放弃相关设施、设备所有权,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乙方没有为捕捞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捕捞船只不符合环保或安全作业标准的、捕捞人员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捕捞,因此影响、耽误捕捞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单位留存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