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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黑龙江路与沈阳路交口西南角BH13-A-14-1-02、BH13-A-14-1-03地块土方平整

     原项目编号: 2025HABGJ0215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黑龙江路与沈阳路交口西南角BH13-A-14-1-02、BH13-A-14-1-03地块土方平整答疑公告

“黑龙江路与沈阳路交口西南角BH13-A-14-1-02、BH13-A-14-1-03地块土方平整”项目(项目编号:2025HABGJ02156)答疑公告如下:

1、业绩证明资料中关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因为本项目为场平工程,不涉及结构、环保、节能、外立面等要求,而且本次招标项目也没有设计单位参与施工,请问能否将业绩要求改为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答:如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评审时予以认可。如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本项目无设计单位,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要求: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自2020 年1 月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60 万元的土方工程施工业绩。(2)自2020 年1 月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一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具有金额不低于260万元的土方工程施工内容。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从本项目施工内容、清单、成果文件-图纸中,仅仅只有测绘单位出具的勘察图,但是本项目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的业绩要求是否合理?因为本项目为土方挖运、场地平整、沟渠改道、地表清理、绿网覆盖、地表清理、边界放坡、围挡封闭、土方开挖外运、平整等,而且本次招标项目也没有设计单位参与施工,请问能否将投标人业绩要求改为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答:如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本项目无设计单位,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招标文件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满足下列要求之一:(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一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具有金额不低于 260 万元的土方工程施工内容。及详细评审标准中2.2.2(2):(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一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具有金额不低于 260 万元的土方工程施工内容。请问:

(一):我司施工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中不能单独反应:单个合同中具有金额不低于 260 万元的土方工程施工内容。应本次投标需要,我司出具该合同的建设单位和住建部门盖章的情况说明,并反应该项目施工总承包所涵盖的各单项工程的造价(土方工程),请问是否予以认可?(二):我司本次投标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联合体业绩中的各单位施工划分清晰,应本次投标需要,我司出具该合同的建设单位和住建部门盖章的情况说明,并反应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所涵盖的各单项工程的造价(土方工程),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一)予以认可。(二)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够反映本项目业绩要求的关键评审因素,予以认可。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包河经开区管委会院内

联系人:董工

话:0551-63770558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

联系人:鲍工

话:0551-6622039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7日

附件:答疑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