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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固定式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系统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6FFCZ3860

原公告日期:2016年11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固定式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

答疑及变更公告(三)

“固定式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6FFCZ38602包遥感监测系统采购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根据本项目“变更及延期公告(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评分细则表中“业绩”的评分标准,其中“投标供应商直接与用户签订业绩合同”,建议调整为“供应商直接或通过代理商与用户签订合同”。

答、按本项目“变更及延期公告(二)”中“一、变更公告”第3条内容执行,即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评分细则表中“业绩”的评分标准变更为“评委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同类项目实施业绩进行评分:全国范围内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系统项目实施业绩中,投标供应商直接与用户签订业绩合同,且单项业绩合同金额不少于700万元(含700万元)的,每提供一份业绩合同的得2分,最高得10分。注: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及用户联系方式,否则不予计分,采购人保留标后核查的权利”。

二、变更公告

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评分细则表中相关认证“(4)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合法来源的有关尾气遥测的多光程结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提供材料扫描件)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现取消此条加分项,相应的“相关认证”的分值范围调整为“0-17分”。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评分细则表中“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变更为“评委会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指标,由评委按7-17标准酌情评分。优得17分,良得12-16分,一般得7-11分”,相应的分值范围调整为“7-17分”。

3、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评分细则表中“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变更为“售后服务完备合理,响应时间短,人员配备充足,得9分,否则酌情给分,最低4分”,相应的分值范围调整为“4-9分”。

4、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评分细则表中技术分分值变更为44分,资信分分值变更为26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传真:0551-66223674、66223684

网址: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1118

三、附件

附件:答疑及变更公告(固定式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系统采购).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