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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新站高新区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6FXCZ3333
原公告日期:2016年10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新站高新区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定点单位 答疑变更延期公告 “新站高新区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6FXCZ3333)答疑变更延期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请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中“为本项目专设项目组的专业技术力量”中要求的专业工程师是否需要造价员或造价师资格? 答:配备的专业工程师中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须不少于3人。 2、请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中“为本项目专设项目组的专业技术力量”中,专业工程师若无注册造价师资格且职称证书注册单位非投标供应商单位,但投标供应商单位可以提供近3个月内为专业工程师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可否认可专业工程师的职称证书? 答:可以。 3、请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中“为本项目专设项目组的专业技术力量”中,社保缴纳所在地是指分支机构所在地还是总公司所在地? 答:该项所配备的工程师都必须为在合肥市缴纳社保的投标供应商人员。 4、分支机构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哪些资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请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中“人员培训”中要求提供培训证书复印件,若审计机关未提供证书,可否提供审计机关培训的证明? 答:可以。 6、请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序号31“备注一”中“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是指查询总公司(我公司在合肥属于分公司)? 答:不良信用记录查询对象为投标供应商。 7、请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序号31“备注一”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是否需要提供截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请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中“为本项目专设项目组的专业技术力量”中的要求“公司总部不在合肥市的,以驻肥分支机构为单位”,若总公司不在合肥市,分支机构能否使用总公司人员? 答:不能。 9、请问能否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中“为本项目专设项目组的专业技术力量”中的要求“公司总部不在合肥市的,以驻肥分支机构为单位”? 答:不删除,按招标文件执行。 10、请问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二、报价要求”中的“咨询计费标准”低于合肥市的行业自律公约规定,费用标准能否修改为与行业自律公约一致? 答: 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作修改。 二、变更公告: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中关于业绩的要求原为: 业绩 (1)2014年以来具有3个单项工程5000万元及以上的审计业绩(含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得3分,每多提供一个加1分; (2)以上业绩中每提供一个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委托的5000万元及以上跟踪审计项目加1分,10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加2分。 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15分。 注:须提供审计委托合同(或委托证明)或审计报告(定案表)等有效证明复印件,且提供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造价,如果不能体现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视同未提供。 0-15分 现修改为: 业绩 (1)2014年以来具有3个单项工程3000万元及以上的跟踪审计项目业绩得3分,每多提供一个加1分; (2)以上业绩中每提供一个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委托的3000万元及以上跟踪审计项目加1分,4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加2分。 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15分。 注:须提供审计委托合同(或委托证明)或审计报告(定案表)等有效证明复印件,且提供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造价,如果不能体现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视同未提供。 0-15分 三、延期公告: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9:30”,现延期到“2016年11月11日9: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2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8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