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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省检察院数据中心核心设备运维服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FAFN02897

项目名称:省检察院数据中心核心设备运维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更正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形式的质疑。
    答:该项要求未违反相关规定。
    2.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质疑函递交方式、接受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的质疑。
    答:该项要求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关于本项目“解释权”的质疑。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4.关于对“评分细则合法性”的疑问。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人员配备、供应商综合实力、供应商业绩、供应商体系认证、服务方案、服务能力等,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
    5.关于电子交易系统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
    6.关于“符合性审查表”的疑问。
    答: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无符合性审查表。
    7.关于“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评分细则”评分项“服务方案”、“服务能力(包含机房迁移服务)”的疑问。
    答:不予修改。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和量化,且已量化到相应分值。
    8.关于“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评分细则”评分项“人员配备”的疑问。
    答:不予修改。磋商文件中要求的人员证书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上述指标仅作为评分项,主要考核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技术团队成员的技术服务能力。
    9.关于“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评分细则”评分项“供应商综合实力”中“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的疑问。
    答:不予修改。该条款内容作为评审要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0.关于“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评分细则”评分项“供应商综合实力”中“供应商承诺原厂售后服务”的疑问。
    答:不予修改。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1.关于“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评分细则”评分项“供应商综合实力”中“高新技术企业”的疑问。
    答:不予修改。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证书无限制性。
    12.关于“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评分细则”评分项“供应商业绩”的疑问。
    答:不予修改。“供应商业绩”作为评分项,未作为资格条件,该项业绩的设置与本项目相关,且明确了同类业绩的具体范围。
    13.关于“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评分细则”评分项“供应商体系认证”的疑问。
    答:不予修改。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该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证书无限制性。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

联系方式:0551-636965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

附件:11.省检察院数据中心核心设备运维服务-更正公告(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