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第1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BFAFZ03396
项目名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2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01月05日9点30分;
2、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2号开标室。
3、本项目第1包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防爆)、辐射巡测仪、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防爆)出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否可以取消该要求?
答:第1包货物需求中要求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均修改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
4、采购需求的辐射巡测仪第1条要求的检定报告无法完整体现第1条条款所有参数,是否予以修改?
答:辐射巡测仪第1条中参数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报告或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扫描件。
5、辐射巡测仪第3条要求出具10ms检定报告,检定报告没有该项检定,是否予以修改?
答: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任一均可)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6、辐射巡检仪第4条要求提供探测器的检定报告,检定报告不会体现该内容,是否予以修改?
答: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任一均可)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7、个人剂量报警仪第1条要求的检定报告是否要体现第1条要求的所有参数,是否予以修改?
答:个人剂量报警仪第1条中参数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报告或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扫描件。
8、表面污染监测仪第1条要求的检定报告是否要体现第1条要求的所有参数,是否予以修改?
答:表面污染监测仪第1条中相对基本误差:≤±10%修改为相对固有误差:≤±25%。
表面污染监测仪第1条中参数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报告或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扫描件。
9、本项目评分细则中是否能够增加节能环保相关要求?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增加评分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所投主要成交标的产品(采购需求中标注▲的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每提供1项产品加0.5分,最多加1分。
注: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查询截图扫描件,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
10、本项目评分细则“质保期”修改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保期前提下,每增加 1年免费质保期,得1.5 分(不满 1 年不得分),最多得 3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或商务响应表为准。
11、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条款中,针对数字测尘仪(防爆)、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防爆)、声级计(防爆),要求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无法体现全部参数,是否予以修改?
答:数字测尘仪(防爆)、便携式多气体复合式检测报警仪(防爆)、声级计(防爆)中要求的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修改为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报告(证书)或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扫描件。
更正日期:2020年12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解释权的询问。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2.关于对综合评分的询问。 答:本项目评标方法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投标人技术、业绩、服务、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无倾向性。 3、关于采购需求跟评分办法参数设置询问。 答: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且满足“★”条款的品牌至少3家。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4、关于对采购需求中所有产品中(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定报告、产品检定)的询问。 答:招标文件中第三方有权机构是指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具有检定(校准)资质的第三方检定(校准)机构。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检定)报告是证明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依据,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关于对综合评分表中“业绩”的询问。 答:本项目业绩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且该条款的设置不具有限制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评分细则“售后服务方案”的询问。 答: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和量化,且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本次招标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只写了“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未写主要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有机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烃化合物等;是否予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本次招标要求的采样器,是否能够明确手动或电动? 答:第1包所涉及的采样器(采样泵)均为电动。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377号
联系方式:0551-636685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