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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数字文化智能服务项目建设答疑公告
“安徽省公共数字文化智能服务项目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19FACZ3717)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详细评审项“资源建设”中针对采购需求“(二)招标内容”要求的星号与非星号参数是否可以修改或调整?
答:不予修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二、招标内容”的第6项“服务载体”中的“★”条款是产品基本性能参数,如不满足,则无法独立使用;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且满足“★”条款的投标人至少3家。同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二、招标内容”中的序号1-5项均为具体服务内容,该部分技术参数的设置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列出。
2、招标文件详细评审项“公共文化智能服务方案”、“服务推广方案”、“群众性文化活动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是否可以修改或调整?
答:不予修改。上述方案是投标供应商对项目的理解、实施与售后服务能力的体现,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供应商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3、招标文件详细评审项“产品质量”中第3、4条要求的“所投公共文化一体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顶盒具有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第三方有权机构系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之外的有权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
4、招标文件详细评审项“服务人员要求”中的第1条“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修改或调整?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为文化智能建设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文化行业服务项目业绩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无限制性。
5、招标文件详细评审项“服务团队人员”中的第2条要求的“运营团队人员”是否可以修改或调整?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为文化智能建设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运营团队人员具备广告学、影视动画、新闻学、艺术设计、编导等专业人员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6、招标文件详细评审项“投标供应商资信”中要求的第(1)(2)(3)条要求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含表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修改或调整?
答:不予修改。“投标供应商资信”中要求的证书是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经核实,上述证书均为有权机构颁发且证书无限制性。
7、招标文件详细评审项“服务能力要求”中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可以修改?
答:不予修改。详细评审项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本次项目招标所需的同类型产品的著作权即可,并未限定或指定特定产品。
8、招标文件详细评审项“投标供应商业绩”是否可以修改或调整?
答:不予修改。经核实,投标供应商业绩内容符合现行政策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不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情形。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