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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省美术馆智慧美术馆云数据中心、服务支撑平台及应用服务体系
原项目编号: 2020BFAFZ0043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美术馆智慧美术馆云数据中心、服务支撑平台及应用服务体系项目答疑公告 “安徽省美术馆智慧美术馆云数据中心、服务支撑平台及应用服务体系”项目(项目编号:2020BFAFZ00438)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内容“项目理解及实施方案” 评分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修改? 答: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理解及实施方案是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实施能力以及操作性的体现,根据与采购需求的吻合程度,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项目理解及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招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内容“项目施工管理” 评分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修改? 答: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施工项目管理方案主要考评投标人施工方案及组织设计的可行性等,根据与采购需求的吻合程度,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施工项目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3、招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内容“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响应程度” 评分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修改? 答: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条款是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为重点功能项,如不满足对产品使用有较大影响;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指标负偏离或未响应的进行适当扣分属合理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招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内容“现场讲标及演示” 评分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修改? 答: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现场讲标及演示是考评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和建设思路,根据与采购需求的吻合程度,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讲标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5、招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内容“项目经理及团队” 评分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修改? 答: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上述评分内容,体现了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人员的技术服务能力,且与本项目的实际内容相关,对涉及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适当评分,主要考核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技术团队成员的技术服务能力等,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无限制性,且并未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人员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人员业绩经验能体现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团队人员类似项目的实施经验和能力,对本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团队人员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业绩进行适当加分属合理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无限制性,且并非资格条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招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内容“投标人资信” 评分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修改? 答: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涉及系统性的电子工程、智能化、信息化等内容的实施。(1)对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进行适当评分,证书内容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2)ITSS信息技术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能在一定程度上考评投标人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能力,保障对指导本项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实施和运维,证书内容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3)对投标人具有的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藏品信息管理、数字资源管理、全景展示、客流分析、智能导览、大数据分析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适当加分,能体现投标人在本项目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能力,有助于本项目的实施,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7、招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内容“投标人企业信用” 评分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修改? 答: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质量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凡是有需求提高企业整体水平的都可以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第三方审核得到证书,对以上证书进行适当加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符合项目实际和合同履行需要,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国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进行适当评分,能一定程度判断投标人企业是否具备履行相关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和经营管理素质,测定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8、招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是否合理,能否修改? 答: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且该项业绩的设置与本项目规模、内容相匹配,并未指定特定区域或行为,也不存在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9、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激光投影机”和“超低音扬声器”技术指标中要求的“功能截图或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合理,能否修改? 答: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采购需求中个别技术指标要求提供的“功能截图或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和“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功能的依据,第三方评测机构是指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校准机构。以上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0、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3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