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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安徽大学“信息材料与智能感知安徽省实验室”部分实验室装修改造项目——货物部分第2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BFAHZ02619

项目名称:安徽大学“信息材料与智能感知安徽省实验室”部分实验室装修改造项目——货物部分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无

更正日期:2021年12月0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请问能否修改评标方法中“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中要求的“注:采购需求表中标注“■”、“●”的指标项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带有“CMA”和“CNAS”标识)作为评审依据。”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2、请问货物需求表中“板材: 选用优质E1级环保型“刨花板”, 甲醛释放限量≤0.03mg/m³,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未检出,含水率、静曲强度、弹性模量、内胶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和握螺钉力均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标准。”表述是否有误?
    答:无误。
    3、请问货物需求表中“基材:选用优质 E1 级环保“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限量≤0.025mg/m³,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未检出。含水率、静曲强度、弹性模量、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和吸水厚度膨胀率等均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标准。”中“表面胶合强度”是否为“表面结合强度”?
    答:是“表面结合强度”。
    4、请问货物需求表中“油漆:采用“水性底漆”和“水性面漆”,游离甲醛含量≤5mg/kg;苯系物含量、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均未检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5g/L,不挥发物≥35%。”表述是否有误?
    答:无误。
    5、请问货物需求表中“人造革(西皮):采用“人造革(西皮)”面料,可裂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均未检出,甲醛含量≤10mg/kg,可萃取的重金属含量未检出,重金属总量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标准。” 表述是否有误?
    答:无误
    6、请问货物需求表中“沙发:成品“沙发”,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纺织品、皮革中五氯苯酚含量等均符合国家相关检测标准。” 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否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答: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7、请问评标办法中“生产设备”项评分标准中要求的生产设备,如提供的设备功能与评分办法中要求设备相同,但设备名称不一致的,评审时是否认可?
    答:设备名称不同但功能相同的,评审时可以认可,但须经评标委员会认可。
    8、请问能否修改评标办法中“产品资质”项评分标准“4、所投产品生产厂商具有有效期内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中国Ⅲ型环境产品声明评价证书”符合GQG92-020305-2017《中国III型环境产品声明评价实施规则》包括:金属办公家具、木制办公家具、沙发,每具有一项得1分,满分3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9、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10、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1、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大学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九龙路111号

联系方式:0551-638612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

附件: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