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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建筑大学2016年实验综合楼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
原项目编号:2016HACZ0038
原公告日期:2016年03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建筑大学2016年实验综合楼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答疑和延期公告 “安徽建筑大学2016年实验综合楼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6HACZ0038)答疑和延期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第2条“具有如下资质其中之一:(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2)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调整为:“具有如下资质其中之一:(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2)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 答:可以。 2、招标文件第十二章“各系统主要设备品牌响应表”是调整为“在商务投标文件中体现,且必须标明其相应设备的投标报价”,还是调整为“在技术标投标文件中体现,并删除此表中报价项”? 答:调整为“在商务投标文件中体现,且必须标明其相应设备的投标报价”。 3、附件2技术规范书第九条“停车场系统”中第2项“系统功能需求”中“本次车辆管理系统,要求与一卡通各个子系统同一品牌”是否可以调整为“本次车辆管理系统与一卡通各个子系统可采用不同品牌”? 答:可以。 4、附件2技术规范书中的网络交换机要求“提供针对dying gasp功能的国际权威机构Miercom测试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是否可以调整为“提供针对dying gasp功能的国际权威机构Miercom测试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或供货前提供)”? 答:可以。 5、附件2技术规范书中第十六条“系统参考品牌范围表”中序号3“安全防范系统”中是否可以增加参考品牌“海康”和“大华”? 答:可以。以上参考品牌均为推荐品牌,对于业主推荐品牌的材料,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商务标中投标函后附投标函附件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委会评审,未附投标函附件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业主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6、附件2技术规范书中第十四条“各系统清单及技术要求”中“4路高清解码器”和“8路高清解码器”中的“提供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CCC、CE、RoHS等常规认证”是否可以调整为“提供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CCC、CE等常规认证”?
答:可以。
7、附件2技术规范书中第十二条“多媒体教学系统”和第十四条“各系统清单及技术要求”中“投影机”中的“投影参数:亮度5000流明,分辨率1024X768,对比度11000:1”是否可以调整为“投影参数:亮度5000流明,分辨率1024X768,对比度不低于2500:1”?
答:可以。
8、附件2技术规范书中第十五条“投标提供资料表”中注第2条“以上资料投标时须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原件携带备查”是否可以调整为“以上资料投标时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在供货前向采购人提供(或送达)。如作出了承诺,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虚假提供的一经查处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答:可以。
9、附件2技术规范书中第五条“电子会议系统”和第十四条“各系统清单及技术要求”中“嵌入代表发言单元”的安装是否是“桌面移动式”?
答:是。
10、附件2技术规范书中第十四条“各系统清单及技术要求”中“网络存储磁盘阵列”中的“提供CE/FCC/UL/TUV/CCC/CQC检测证书”是否可以调整为“提供CE/FCC/CCC/CQC检测证书”?
答:可以。
11、附件2技术规范书中第十四条“各系统清单及技术要求”中“POE交换机”和“面板式AP”须确保与采购人原有的华为网络设备及系统有效的对接和兼容。
12、原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到“2016年3月18日17:00”,现延期到“2016年3月28日17:00”;
13、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16年3月21日17:00”,现延期到“2016年3月29日17:00”;
14、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10:30”,现延期到“2016年4月8日10:30”;
15、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6号开标室。
16、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传真:0551-66223734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3月24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