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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岗淮路、金吴路、科学岛北路、双色湖西路、聚变路等8条道路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1970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岗淮路、金吴路、科学岛北路、双色湖西路、聚变路等8条道路检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BZ01970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本项目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我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中,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检测内容为给排水管道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等(其中包含水稳、级配碎石、压实度、弯沉、厚度等多项市政工程检测内容),请问此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P5页: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同时满足(1)、(2)两条要求:(1)具有以下资质证书之一: 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 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同时包括: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安徽省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已完成,但“道路工程、桥梁与地下工程”两项专项资质目前正处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资质增项工作的过程中。 针对目前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期的特殊情况,我方仔细研究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招标需求,为保障采购人能择优选取合作伙伴,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是否可以修改为:“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同时满足(1)、(2)两条要求:(1)具有以下资质证书之一: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同时包括: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若投标人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证书能体现“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但体现不了“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专项资质,投标人可同时提供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且该附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中含有与“道路工程”相关必备检测参数的和“桥梁及地下工程”相关必备检测参数的,予以认可。(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3.1.1投标人资质要求”中要求投标人“(1)具有以下资质证书之一: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同时包括: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因目前暂未开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的评审工作,故各家检测单位均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另外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增项评审工作安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的评审工作是分批次进行评审的,非统一时间发放证书,目前我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资质申报已审批通过,系统后台正在制证中(暂未发放资质证书)。 请问我单位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增项(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事项“予以许可”的截图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是否满足上述资质要求? 答:只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增项(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事项“予以许可”的截图,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提供“予以许可”的截图,并提供证书相关公示期满的官方截图的情况下,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朱工 电话:0551-6335561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66223831 2025年9月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