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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轨道SS202408、09、BH202433、34号地块样板间及对应户型户内批量精装修设计及BH202431号地块新增样板房精装修设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1913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道SS202408、09、BH202433、34号地块样板间及对应户型户内批量精装修设计及BH202431号地块新增样板房精装修设计项目1-2标段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BZ01913)
投标人疑问答复:
1.本项目为样板房精装修设计招标,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设计内容的每平方米设计费用不少于2000元,请明确是否指业绩合同中“样板房”精装修设计内容的设计费单价不少于 2000 元 /㎡?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住宅精装样板间(房)或营销展示中心(或住宅配套会所或售楼部或售楼中心或销售中心或售楼处)室内装饰或精装修设计业绩均可。
2.招标公告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没有要求,附录5资格审查资料又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料,请明确是否需要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
答复:附录5中已写明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个。
3.荣誉成就是否指企业业绩的获奖(含国内外荣誉奖项)情况,如“德国IF、美国MUSE缪斯设计奖等”?请明确。
答复:此处为技术文件评审标准(设计方案)中的投标人团队设计能力综述部分,为展示投标人展示精装修设计能力水平。投标人根据评审标准提供设计方案即可。
4.同类客群产品成果展示,是否指代提供投标人过往类似项目的案例方案成果?请明确。
答复:是。
5.根据本项目的规模情况,进行初步评估,以下设计周期偏短,不符合正常项目的工期需求,建议后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调整。
答复:此设计时间为暂定,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
6.“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图设计与方案设计同步开展,期间因设计方案修改调整,导致施工图设计返工修改,设计费不另行增加”,正常情况下施工图设计需在方案设计完成且经发包人确认后开展,此项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建议删除。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7.软装清单一般在软装深化阶段提供,硬装设计阶段一般可提供软装概念意向设计,建议删除“软装清单”。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8.中标人具体配合的是什么事项?请明确。
答复:如配合其他专业协同设计等。
9.此处的装修研究报告具体指代什么请明确?
答复:此处专项研究报告并非指具体某个报告,是指在设计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专项研究报告,如设计前期在地文化研究报告等。
10.建议相关费用双方协商约定?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1.“如需精装修交付,该单价设计费包含对应户型批量精装修设计费用,相同户型、镜像户型、变异户型均不重复计价)”此条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涉及镜像及变异户型需另外计取施工图套图费用。且我方无法评估该项目存在多少个变异户型,工作量无法计量,故“镜像户型、变异户型均不重复计价”要求不合理。建议删除或者明确清楚具体数量。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2.通常情况下硬装设计效果图中体现软装部品,即代表软装概念设计;软装概念方案阶段一般情况下不提供软装清单,此项工作应在软装方案深化阶段,故此项内容不合理,建议删除。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3.违约金比例过高,是否可适当调整?请明确。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针对此条款我方认为,若非乙方原因造成,发包人应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5.此处建议增加“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且非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设计费用增加或延长的,应双方协商共同承担解决。”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6.结合以往项目要求施工图一般提供8套即可,此项建议调整。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7.专项论证、专家评审等费用,是否有具体的计费标准?请明确。
答复: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请设计单位综合考虑。
18.是否可理解为“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分区设计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分区设计出图的实际面积,按合同项下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请明确。
另外,精装设计方案完成后一般下要求收款不少于合同总额的60%,望调整。
答复:①是;②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9.此付款方式要求每阶段按90%支付,建议各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在项目最终结算时,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进行最终费用核算,遵循 “多退少补” 原则,具体金额以书面结算单为准。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0.具体指什么保险?请明确。
答复:请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自行考虑。
21.建议删除“如最终结算时,发包人发现设计人未按本合同要求购买保险或未使保险处于有效状态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从审计价款中 一次性扣除该费用。”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2.建议调整为“发包人支付相应设计费款项后,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方案设计存在与甲方共同创作的过程,如不满意可按要求配合调整,此处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建议删除“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 3000 元/处的违约金。”
答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4.甲方提供资料只有一份。两个标段是否只用做一份文本即可,不用分一标段二标段?
答复:投标人可以制作一份设计方案等文本资料同时用于两个标段,也可以制作不同的设计方案等文本资料用于两个标段,具体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温馨提示:投标人应注意对应调整不同标段的投标文件标段号。
25.两个标段,是否用甲方提供的一份资料做两种方案投两次还是只用一个文本投两次?。
答复:均可。
26.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2.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的人员。
请问项目负责人为仅承担方案咨询任务的成员方的人员是否可以
答复: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的人员均可。
27.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主创设计师2人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其中1位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请问主创设计师为仅承担方案咨询任务的成员方的人员是否可以
答复:可以。
28.资格审查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商务文件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主创设计师业绩(非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住宅精装样板间(房)或营销展示中心(或住宅配套会所或 售楼部或售楼中心或销售中心或售楼处)室内装饰或精装修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室内装饰(或室内精装修)设计内容的每平方米设计费用不少于 2000 元(不含软装设计费用)。
请问提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设计内容包含住宅精装样板间(房)室内装饰或精装修设计,且合同里住宅精装样板间(房)室内装饰每平方米设计费用不少于 2000 元(不含软装设计费用)是否可以?如合同内没有明确单价,只有面积和总价,列表补充是否可以?
答复:可以,若合同没有明确单价,按合同中住宅精装样板间(房)或营销展示中心(或住宅配套会所或售楼部或售楼中心或销售中心或售楼处)室内装饰或精装修设计的总价除以设计面积,设计费用不少于2000元/㎡即可。如合同内没有明确单价,只有面积和总价,列表补充予以认可,但该列表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
29.投标文件第29 页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要求提供:
(1)合同协议书。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施工图审图合格证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 并盖单位章), 或甲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第74 页评分标准中要求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如投标人提供 的合同协议书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项目类型、设计费金额、工作内容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 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是否可按评分标准中要求,只提供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能反应评审要素)
答复:不可以,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要求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30.投标文件第29 页要求主创设计师2名。第77页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主创设计师业绩2个。
问:评分标准中两个业绩是否可为主创设计师两人中各提供一个业绩,还是要求必须为同一主创设计师的业绩。
答复:本项目详细评审主创设计师业绩指的是“非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文件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主创设计师其中1位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①如一位主创设计师由项目负责人兼任,那么详细评审主创设计师业绩须由不兼任项目负责人的主创设计师提供;②如两位主创设计师均不由项目负责人兼任,那么详细评审主创设计师业绩不强制要求由其中哪位主创设计师提供,可以由1人提供2个业绩,也可以2人分别提供1个业绩,满足详细评审要求即可。
31.样板房是否已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受众?请发送有关的营销项目定位,客群等资料。
答复:暂无,请设计单位自行考虑。
32.建筑结构是否能有部分调整的可能性?
答复:不可调整。
33.方案文本是否有格式要求?例如A3格式
答复:无要求,请设计单位自行考虑。
34.能否提供一下建筑su,cad,文本等资料
答复:暂无,请设计单位自行考虑。
35.方案的深度要求是否要到效果图?
答复:无要求,请设计单位自行考虑。
36.样板房的软,硬装造价分别是多少?
答复:暂不确定,按设计任务书要求自行考虑。
37.招标文件P6页,关于联合体投标,若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满足了3.1.1资质;联合体成员二单位具备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请问联合体成员二单位是否可以承担方案设计任务和方案咨询任务?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答复:上述联合体成员二单位可以承担方案设计任务和方案咨询任务;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满足招标要求。
38.请问:母公司的业绩,是否可记入全资子公司的业绩予以评审。项目负责人和主创设计师因分管理子公司,但同时担任母公司的高管,所以由母公司代为购买社保,提供说明是否可以予以评审,请明确?
答复:①不可以,母公司业绩不可记入全资子公司;②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项目负责人和主创设计师社保在母公司名下,建议以母公司名义投标。
39.请问联合体单位能否与不同联合体成员,分标段组联合体参与不同标段投标?
答复:同一个单位与其他不同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可以同时参与2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40.招标公告中3.1.7条,(2)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和承担方案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须满 足 3.1.1 资质要求,仅承担方案咨询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无需具备 3.1.1 要求的资质;(3)须由联合体牵头方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须由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任务的成员或承担方案咨询任务的成员中的任一成员提供 3.1.2 要求的投标人业绩。
请问:这里第二点所描述担任方案咨询任务的无需具备3.1.1条资质要求,第三点联合体单位由方案咨询任务或方案设计任务成员提供3.1.2要求业绩,请问方案设计任务及方案咨询单位可否为同一单位。如果可以为同一单位,那么担任方案设计工作单位是否可以不具备3.1.1资质要求?
答复:①方案设计任务以及方案咨询任务可以由同一单位承担;②招标公告3.1.7中已经明确“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和承担方案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3.1.1资质要求,仅承担方案咨询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无需具备3.1.1要求的资质”,若同一单位同时承担方案设计任务和方案咨询任务,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
41.招标正文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里关于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的人员。
请问:如果是联合体单位中有一方担任方案咨询工作,项目负责人可否由担任方案咨询工作一方担任项目负责人?如可以由方案咨询工作服务方担任该项目负责人,是否由负责方案咨询工作一方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格及业绩证明?
答复: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的成员方的人员均可;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任务的成员或承担方案咨询任务的成员中的任一成员提供3.1.2要求的投标人业绩。
42.招标正文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里关于主创设计师要求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其中1位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请问:如果是联合体单位中有一方担任方案咨询工作,主创设计师可否由担任方案咨询工作一方担任主创设计师?如可以由方案咨询工作服务方担任该项目主创设计师,是否由负责方案咨询工作一方提供主创设计师相关资格及业绩证明?
答复:①主创设计师可以由承担方案设计或承担方案咨询工作的任一方提供;②本项目主创设计师设置两位,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的成员方人员,其中1位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相关资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提供的业绩须为非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详见本补疑第30条答复。
43.在招标文件第31页“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描述为:2.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的人员。和招标文件第75页“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所描述: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具有以下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
请问:此两处对项目负责人的承担方要求不一致,所以第31页的“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是否可以修改为:2.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的人员。请明确?
答复:可以。
44.在招标文件第33页“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主创设计师备注栏描述为:,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其中 1 位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和招标文件第77页“主创设计师业绩(非项目负责人)”中描述:本项目任一拟派主创设计师(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具有以下业绩(该人员须在该业绩中担任主创设计师或设计总监岗位)。
请问:此两处对主创设计师的承担方要求不一致,所以第53页的“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主创设计师备注栏描述是否可以修改为: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人员,其中1位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请明确?
答复:可以。
45.在招标文件第73页“投标人团队设计能力综述”中描述为:
注:(1)提供已建成精装修项目的实景照片须与商务文件中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的精装修项目设计业绩顺序、内容相对应;
(2)若商务文件中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的精装修设计业绩未通过,则本项相对应业绩的实景照片不得分。
请问:(1)(2)中所描述的: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此句话和74页“投标人业绩中”描述: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
此两处对联合体的承担方要求不一致,所以第73页注(1)(2)中所描述是否可以修改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请明确?
答复:可以。
第二部分:补充说明内容
1.因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已要求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与“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2.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的人员。”存在矛盾。
现更正为: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2.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的人员。
2.因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已要求本项目拟派主创设计师(非项目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与“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主创设计师备注: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其中1位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存在矛盾。
现更正为: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主创设计师备注: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人员,其中1位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3.因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已要求的业绩提供方均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与“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团队设计能力综述 注:(2)若商务文件中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的精装修设计业绩未通过,则本项相对应业绩的实景照片不得分。”存在矛盾。
现更正为:投标人团队设计能力综述 注:(1)提供已建成精装修项目的实景照片须与商务文件中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的精装修项目设计业绩顺序、内容相对应;(2)若商务文件中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或方案咨询(概念性规划、创意思路、效果图设计等)的成员方)的精装修设计业绩未通过,则本项相对应业绩的实景照片不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唐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53、66223831
2025年09月0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附件:合肥轨道SS202408、09、BH202433、34号地块样板间及对应户型户内批量精装修设计及BH202431号地块新增样板房精装修设计项目1-2标段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