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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高新区排水防涝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0738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高新区排水防涝工程监理项目补疑2

项目编号:2025BFFBZ00738

 

招标文件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30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后附人员配备通则2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限范围内,不得兼职本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监理工作(如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别的项目任职,须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从其他项目撤出)。投标文件中仅须提供总监代表的证明材料”。

与招标文件105页人员要求后附人员配备通则2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限范围内,不得兼职本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监理工作(如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别的项目任职,须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从其他项目撤出)。投标文件中仅须提供总监、总监代表的证明材料”。

请问二者要求不一致,以哪项人员配备通则为准?

答:本项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限范围内,不得兼职本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监理工作。如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别的项目任职,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从其他项目撤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投标文件无需提供其他人员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列表响应即可。

2.针对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投标人业绩及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要求提供的投标人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材料。请问:投标人监理的项目等级为一级公路兼城市快速路属于市政公用工程范畴,本项目工程内容里含有排水、雨污水管道工程等,如提供交工验收证书(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能证明项目已完工,是否满足要求?

答:提供交工验收证书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孙工

话:0551-6442388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话:0551-66223183、66223831

2025年4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1日

附件:合肥市高新区排水防涝工程监理补疑2发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