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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南门小学科学城校区(暂定名)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2BFLBZ02698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2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南门小学科学城校区(暂定名)设计项目补疑2 项目编号:2022BFLBZ02698 各投标人: 1.商务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荣誉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提供获奖业绩合同和颁奖文件等资料,上述奖项证明材料须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如未能体现,须同时提供颁奖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问:(1)我司提供的颁奖文件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但合同中无法体现是否认可?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扫描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及获奖业绩合同扫描件,均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在此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提供颁奖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上述奖项证明材料须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如获奖业绩合同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提供获奖业绩合同审图合格证证明项目负责人在此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 2.能否提供现状地形图、用地红线图(带坐标)?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自行考虑。 3.能否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地块控规图则?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自行考虑。 4.能否提供周边市政道路设计标高、市政道路管线图?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自行考虑。 5.项目标书附件一的初步设计需求中,多项用房要求按《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等规范设计,56页评分项补充内容中要求按《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要求设计。但设计需求中若干项房间面积、功能、数量要求与上述规范中有一定出入,如:按照合肥市规定,该校区每年级需要2个容纳2班的合班教室,即至少12个90㎡合班教室,而设计需求合班教室数量仅为3个120㎡。请问类似情况如何选择?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6. 项目标书附件一的初步设计需求中,将建筑分为教学办公楼、综合楼A、综合楼B三大项,是否意味着除教学楼可分栋外,其他功能必须按照此分类方式集合为两栋综合建筑?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7.. 该校区食堂考虑同时满足全部师生就餐,还是考虑分时段错峰就餐?如分时段就餐,考虑最大满足多少比例的人员同时就餐?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8.. 目前标书给出的总建筑面积为48000㎡,该面积指标是否含地下?容积率、绿化率是否有要求?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9. 依据设计经验,48000㎡ 的建筑面积指标较为富余,是否考虑部分寄宿?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10.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1页、52页商务评分标准中,我司提供的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评分业绩要求和项目负责人评分业绩要求,能否同时计分。 回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评分;如投标人提供的商务评分业绩同时满足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可按照“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分别计分。 11.本项目设计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进行评分,要求资料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及任何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名称的说明及标记,未按要求的,方案设计不得分。而技术评分标准中有一项为本地化服务要求,主要考察点为: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但若要表述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则难以避免出现投标人名称及任何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名称的说明及标记,这与暗标评审方式有冲突。 请问是否可以将技术评分标准中的本地化服务这一项,变更为商务评分标准?请予以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2.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表5中小学必配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规定:48班小学必配用房总建筑面积约为21273㎡,本项目标书要求总建筑面积为48000㎡,请问对建筑功能是否有特殊需要,以达到48000㎡总建筑面积的设计要求?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13.是否可以提供本地块、周边地块及市政道路的竖向设计条件?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自行考虑。 14.是否可以提供本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自行考虑。 15.基地西侧待开发用地(规划18班幼儿园、规划邻里中心)是否已完成规划,若已完成可否提供规划资料?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自行考虑。 16.依据《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表5中小学必配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规定:48班小学必配用房总建筑面积约为21273㎡,本项目标书要求总建筑面积为48000㎡,请问多出的面积有何特殊考虑?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17.是否可以提供基地南侧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资料,以测算其对本项目日照的影响。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勘探现场,自行考虑。 18.标书附件一中要求:游泳馆(赛道考虑举办标准赛事)。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比赛池长度为50m和25m两种。两种尺寸泳池对应建筑面积差距较大,请予以明确。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19.标书要求普通教室48 个班建制,预留至60 个班建制,除48班教室外,是否可将剩下的12班教室设置在第5层?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20.除教工食堂外,是否设置学生食堂,如果设置需要考虑多大面积?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21.招标文件中52页项目负责人荣誉:2017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地市级及以上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请问证明材料中,合同上没有体现人员姓名,但是颁奖文件可以体现姓名(排名第一),是否认可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扫描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及获奖业绩合同扫描件,均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在此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提供颁奖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2.根据地库120辆停车测算地库面积为5000㎡,本项目标书要求总建筑面积为48000㎡,则地上建筑面积为43000㎡,假定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为40000㎡,那么容积率为40000÷34047≈1.17,超过国标规定的1.0,请问容积率是否可以突破1.0?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23.根据招标任务书建设规模:占地面积51亩(34000㎡),总建筑面积约48000 平方米。 根据《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要求校区容积率应≤1.0,是否为地上建筑面积≤34000㎡,地下面积≥14000㎡。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24.任务书附件一要求:地下120辆机动车位和100非机动车位,按机动车位35㎡/辆,非机动车1.8㎡/辆及其他设备用房约需5000㎡,14000㎡-5000㎡=9000㎡,剩余9000㎡地下建筑面积是否有其他功能需求,是否全设置地下车库。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25.根据招标任务书附件一要求:教学楼一层挑空。架空面积是否计入48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内。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设计。 26.根据招标任务书,本项目方案按照《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要求进行设计,《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中建筑功能及面积要求与附件一有差异,以哪个为准。 回复:以《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为准。 27.根据招标任务书条,投标文件上传总容量不超过200M。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密封提交1 份电子版设计方案(采用光盘存储介质)。网络上传和现场提交以哪种方式为准。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商务及技术文件(设计方案)封装和递交要求(电子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 28.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1。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199号 联系人:祝工 电 话:0551-6569902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83;0551-66223831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1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号)同时废止。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