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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服务监测和服务质量评价(2022-2024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2BFFWZ01820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8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服务监测和服务质量评价(2022-2024年度)
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WZ01820
一、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关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的范围与要求是否仅限交通类行业?建议:根据招标文件内容请贵单位可否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类型为航空、铁路、公交、出租车、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行业的协会、分会以及国家发改委管理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及各省分会。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关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证明描述:要求为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 同甲方或合同甲方部门)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建议:请贵单位可否增加关于已完成业绩证明投标单位提供业绩合同与等额发票、银行回款证明也可以作为项目业绩完成证明。
答:不予增加,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关于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管理人员提供社保证明的要求,针对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的情况未做进一步明确,因离退休人员不再需要缴纳社保,请贵单位根据当前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特点做进一步明确。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4.投标文件的组成是按照招标文件P28还是按照P93的目录来呀?细微差距在于商务及技术文件的第三点和第四点。(本单位响应招标文件号召,单独投标,非联合体)
答:投标人可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组成递交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P3写了开标地点在交易市场(为具体地点),P33提到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以想请问在9月02号当天,授权代表是在电脑跟前进入电子开标大厅还是到达P3所提到的具体地址呢?
答: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答: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须为专岗专职,不允许一人多岗。投标人提供的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和质量管理人员业绩要求,可分别按照项目负责人业绩和质量负责人业绩分别予以计分。
7.针对投标书里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和其他资料(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两部分有重合部分?是否将所有可提供项目体现在第一部分即可?
答:建议投标人将用于资格评审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放置于“资格审查资料(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中,将用于商务评分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放置于“其他资料(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中,以便评标委员会对应评审。
8.业绩项目证明材料提供盖公章合同以及合同项目金额对应的发票证明合作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9.贵司投标人信誉情况中有提到无需提供材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是否需要单独额外做承诺函?
答:投标人信誉情况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单独额外做承诺函。
10.招标文件P102,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多少以上的股东名单及相应股权比例呢?
答:投标人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填写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
11.招标文件P44,投标人荣誉中提到颁奖文件不包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等,想请问颁奖文件具体是指那种类型呢?
答: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如红头文件等);须能体现投标人、颁奖时间等评审要素,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为真实获得的荣誉与奖项。
二、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现变更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陈香宇
联系方式:0551-6366238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66223647,66223831
2022年8月2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