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S24杭合高速(滁合高速至含山界)等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原项目编号: 2022BFAWZ01766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S24杭合高速(滁合高速至含山界)等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AWZ01766

 

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 第64页“人员业绩及奖项”及第66页“投标人荣誉”,均有对“李春奖”获奖的加分要求。

64页“人员业绩及奖项”要求:

B)拟任项目负责人承担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业绩中任项目 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李春奖,每个得1分,满分得1分。

66页“投标人荣誉”要求:

B)承担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获得李春奖,每个得 1 分,满分得 1 分。

据了解,“李春奖”(即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每两年一次,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组织评选。其《评选办法》中第三章 第七条及第六章 第十四条明确了该奖项颁奖对象为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不存在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项目获奖的情况。

本项目作为设计类项目(工可编制项目),“李春奖”不存在参考价值,评标办法要求“李春奖”获奖存在不合理之处,是否应将此项获奖加分要求删去?

答:本项指公路工程项目获得李春奖并未强调奖项颁奖对象须为设计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公路工程获得李春奖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截图或官网发布的结果通知,同时提供设计业绩合同证明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该公路工程的设计,人员岗位符合要求即可。

2.针对招标文件3.4本次接受联合体投标第(2)条“联合体非牵头人(即成员二)具有单个合同中里程数不少于 30 公里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可报告编制业绩(或主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

请问:联合体非牵头人(即成员二)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但不是牵头人,有中标通知书(联合体形式)和业绩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形式),是否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

答:满足。

部分: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1.本项目分为两个任务,拟招2家单位。依据评审综合得分排名从高到底依次分别承担任务一、任务二的工作。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如其中一个任务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另一任务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确定。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

人:何工

   话:0551-6272002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人:张工

   话:0551-66223911、66223831

2022818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8日

附件:s24杭合高速(滁合高速至含山界)等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