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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河北路(乌鲁木齐路—黄河路)涉铁监测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2BFBWZ01555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7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河北路(乌鲁木齐路—黄河路)涉铁监测单位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BWZ01555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42页,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证书”一栏第2条内容如下: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及附表扫描件,附表中须同时含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和应力和应变和地下水位监测项目认证子项。CMA证书持有人须为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分:(1)投标人持有;(2)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持有;(3)持有CMA证书非投标人全资子公司但与投标人为同一法人的。非以上情形不予认可,投标人于投标文件中自行放入相关证明材料。此项不合理,建议修改,原因如下: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见附件1)中,有“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的内容,提出了“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说明,故有些单位的CMA过期,现在无法申请新证,如招标文件中要求CMA不公平。基于上述原因,本次招标文件设置的条款具有明显排斥性,违背以下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这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此项规定。

答:不予修改。

2.招标文件第42页,2.2.3(1)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证书”一栏第2条内容如下: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及附表扫描件,附表中须同时含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和应力和应变和地下水位监测项目认证子项。CMA证书持有人须为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分:(1)投标人持有;(2)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持有;(3)持有CMA证书非投标人全资子公司但与投标人为同一法人的。非以上情形不予认可,投标人于投标文件中自行放入相关证明材料。本次招文件规定的CMA认可情形包括:(2)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持有;(3)持有CMA证书非投标人全资子公司但与投标人为同一法人的。请问:投标人的分公司具有CMA是不是也可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基于上述法律条文,本次招标应认可分公司所具有的CMA证书。

答:投标人分公司具有CMA证书予以认可。

3.资格审查条件中业绩要求“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此项内容中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有业主单位相关部室或分中心公章是否给予认可?

答:不予认可。

4.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评分是否包含在施项目?已完成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有业主单位相关部室或分中心公章是否给予认可?

答:不予认可。

5.商务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评分已完成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有业主单位相关部室或分中心公章是否给予认可?

答:不予认可。

6.请提供电子版(CAD)总平面图;

答:暂无相关资料,请投标人自行勘察。

7.本工程为涉轨保护区监测,请问涉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区监测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联系人:申工

联系方式:0551-63770558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47、66223831

20228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1日

附件:2022bfbwz01555补疑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