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为民服务用房合肥市民防教育体验馆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
原项目编号: 2022BFFBZ01309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为民服务用房合肥市民防教育体验馆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补疑3 2022BFFBZ01309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本项目“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调整,详见本补疑后附附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政务区天珑广场805室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邱国榕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2022年7月8日 附件: 发包人(全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合肥市为民服务用房合肥市民防教育体验馆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合肥市为民服务用房合肥市民防教育体验馆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 。 2. 工程地点:合肥市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 工程内容:合肥市民防教育体验馆位于蜀山区秀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东侧,为民防指挥基地项目地下1层及楼地上1-3层,整馆布展总面积7815平方米。展馆内容涉及人防民防、应急、地震、气象、卫健、消防救援六大板块,共划分为三大主题展厅以及配套的延伸空间。 6. 工程承包范围: 方案设计 依据合肥民防教育体验馆展陈大纲及初步设计并结合现场实际,开展布展深化、优化设计及专家论证,并对展项制作及布展施工进行详细设计,直至完成满足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土建改造、布展环境装饰、展品展项制作、导览导视、配套强弱电系统及展览智能化控制等系统)。投标人的施工图设计须满足建设、环保、消防等机构的报审及备案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与施工同步的驻现场设计服务。 施工 (1)展项制作:依据详细设计方案,负责全部展品、展项及设备的采购、制作、安装及信息化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 (2)布展施工:依据详细设计方案,负责对现场土建及原有安装按需改造或调整(原有附属物或安装物投标人在满足设计、规范及安全的情况下自行按需拆除或利用),负责布展环境装饰施工及全部配套安装及与外部的协调对接工作(含强电系统、弱电及展览智能化控制系统、展厅内部安防监控配合系统等展览所必备的功能设施的对接、协调与安装)。 (3)影视、影像制作:依据设计方案制作该项目配套的所有影视(含人防、公共安全两个主题5D影片,单个主题时长不小于10分钟)、影像的制作。 布展运营配合服务 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投标人须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限内无偿提供以下服务:展项、设备、基础装饰等硬件的维护、维修;展板文字、多媒体内容等软件的更换和更新;提供系统操作指南并对招标人管理团队和解说员进行操作培训。在展馆运营期间,提供运营咨询、展教培训、科普讲座、临时展览、科学课堂、研学教育、竞赛辅导、理论研究、品牌运维、智慧场馆等内容支持和指导。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 五、负责人 1. 承包人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按如下顺序先后解释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合肥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施工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无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招标文件、图纸、价格清单、答疑等发包人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全套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竣工图4套),其余双方另行协商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双方另行协商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双方另行协商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交通运输 1.9.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9.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9.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执行通用条款 承担。 1.10 知识产权 1.10.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0.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0.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 1.1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采用通用条款,按下列规定办理 :除补充条款约定以外,工程总造价在招标范围内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现场的协调、洽谈、签署文件等 。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7天前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接发包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时间移交竣工资料的,应承担5000元/天违约金责任,由此延误本合同所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的,除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延误工期的损失。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及电子版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特别授权 ,即承包人对项目经理就项目实施的一切行为予以认可并承担责任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由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方负责考勤,每月不得少于22天。按照发包人公司的《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视其整改情况直至责令退场,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经济责任的权利。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3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通知限期更换,拒不更换的,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签约合同价的2%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 3.3.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3.3.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通知限期更换,拒不更换的,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10万元/人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通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5万元/人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均予以认可。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 (3)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限: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的,发包人有权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中标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4)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5)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在中标人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招标人验收合格,双方无异议且无任何投诉纠纷后无息退还。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元),收受人为 ,期限 。履约保证金退还: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无息退还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执行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监理合同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执行通用条款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但承包人不得以监理人未在规定时间检查为由擅自施工隐蔽,否则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损害赔偿风险,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7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7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相应工期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28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56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价款的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另行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执行通用条款。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所报送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双方协商后确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重新报送样品,并不得擅自将不合要求的材料使用于本工程中,否则应承担更换、重做及本合同另外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重新报送超过两次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选定材料,承包人无条件执行 。 8.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 备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计价原则: ①未完项目参照经济签证计价方式进行扣减; ②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窝工、机械闲置等费用,含在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以及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均不予签证。 ③甲供材料保管费不计,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已综合考虑,含在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以及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均不予签证。甲供材实行限额领料制度。 ④定额适用情况存在争议的,依省、市造价站解释为准。 (2)计价方式 ①经济签证价格=(∑变更后项目计算价格-∑变更前项目计算价格)*中标综合比例。其中,中标综合比例=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②变更项目(含变更前及变更后)计算价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其依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关于贯彻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号文);《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③措施项目费:计费基础及费率按《2018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其中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反季节栽植措施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赶工措施费不计,以上费用含在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以及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④不可竞争费:计费基础及费率按《2018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其中工程排污费不计,投标人已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含在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以及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⑤企业管理费、利润费:计费基础及费率按《2018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中挖或填土石方量大于5000m3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其企业管理费率8%、利润率8%,措施项目费率和不可竞争费率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应费率乘0.6系数。 ⑥工程税金税率: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执行《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号)第一条规定,按照9%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中标后,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则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⑦人工费:执行《关于贯彻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号文)。其中定额人工费参与取费、取税,不分专业和工种,均按140元/工日计入,不作调整。 ⑧计日工(如有)单价不分专业和工种,均按140元/工日计入,不作调整。 ⑨材料、设备单价以经济签证发生当期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主刊)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或有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的价格,以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价格为主,慧讯网“人工询价”为辅的原则确认)。 (3)慧讯网“人工询价”的相关规定 ①经慧讯网“人工询价”的材料、设备单价统一以“工程价”为准; ②同一品牌、型号参数有两个及以上价格的,以最低价格为准; ③“人工询价”结果不考虑材料设备产地、经销商不同、材料运输采购保管等价格影响因素; ④慧讯网“人工询价”未获得结果的特殊材料、设备,按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意见为准; ⑤慧讯网“人工询价”结果招标人认为特别离谱、与市场实际价格差距过大的,有权进行二次询价,或直接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为准。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批完毕(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但国家税改调整(增值税费率调整)除外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合同价-暂列金额+∑经济签证费用+其他 。 其他是指未完项目(未满足业主要求内容、业主取消内容等)扣减、水电费用扣减、扬尘扣减、工期延误扣减、增值税税率调整、奖罚、按实结算项目调整等。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设计工作完成并完成施工图审图后支付暂定合同价的5%作为预付款,中标人须同时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此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在支付工程造价款时分2期扣回。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投标工程量清单及及配套文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节点一:设计工作完成并完成施工图审图后支付暂定合同价的5%作为预付款,中标人须同时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此预付款在支付工程造价款时分2期扣回。 节点二:按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不含签证增加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 节点三:本项目完工后,付至本项目合同价款(不含签证增加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85%;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1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且承包人需按照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80天内完成审批(但因竣工结算争议未能解决导致的审批时间延长除外)。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6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3竣工结算方式 结算价=合同价-暂列金额+∑经济签证费用+其他。 说明: 1、其他是指未完项目(未满足发包人要求内容、发包人取消内容等)扣减、水电费用扣减、扬尘扣减、工期延误扣减、增值税税率调整、奖罚、按实结算项目调整等。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文)规定。施工中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以建设单位认可的签证为确认依据,否则在工程结算时按照附件5扣除。 3、除遇后期有增值税税率调整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外,其他费用等不因政策性调整而调整。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工程结算定案价的3% ; (2)3%的工程结算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①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未达到相关规范标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受到电视、报纸等媒体的曝光或者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1万元的违约金并直接在质保金或质保金保函中予以扣除; ②承包人须在收到保修通知后,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工程现场,如同一问题、经两次催促(包括电话:租信、通件)仍不能准时(以第二次催促后24小时为用)到达工程现场,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直接在工程质保金或质量保证金保函中予以扣除 ; ③质量保证金保函需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如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向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银行金融机构提交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索赔通知书等材料后,该金融机构既以保函金额为限向发包方承担担保责任; ④质量保证金保函提交时限:承包人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将质量保证金保函提交给发包人,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按工程价款的3%扣除质量保证金 。 ⑤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⑥质量保证金保函需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质量保证金保函。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签约合同价的5%,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且不因此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2 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 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时承包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7.2.1.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承包方须将已施工的项目资料移交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拒付应付款项。 17.2.2.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承包方须撤离项目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为发包方的后续施工制造障碍。 17.2.3.如因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承包方对发包方之后提出的验收工作要求,须无条件地履行配合义务。 17.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执行通用条款) 。如承包人工作人员在施工或工作时发生人身损害,承包人有义务独立对其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全额赔偿,若承包人对其赔偿不足或者拒绝赔偿,从而导致受损害工作人员直接要求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索赔,则承包人应该赔偿发包人相当于赔偿金5%的违约金。如因此导致发包人被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与承包人一起向受损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发包人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赔偿责任后,发包人可以在支付的赔偿金额内向承包人进行全额追索,并有权另行要求承包人按照甲方已支付赔偿金10%的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执行通用条款。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承包人委派 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需要分包的专业工程 (2) /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2) 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书面确认确实存在以上配合服务的,按合同约定计取总承包服务配合费,否则不予计取。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最终结算时按照定案金额的千分之七一次性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21.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3%以上的情况。 21.4.7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 其他 21.5.1工程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含签证审核)中,其审增额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审减率超过10%的,其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按皖价服〔2007〕86号的相关规定全额支付,由发包人直接在结算款中扣除; 21.5.2项目经理驻现场办公:项目经理由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方负责考勤,按照公司《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视其整改情况直至责令退场,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经济责任的权利。 21.5.3施工管理及其他约定: ⑴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发包人现场管理。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监管。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进行非法转包。 ⑵承包人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条款组织施工,按期交付合格工程。 ⑶在本工程质保期内,如承包人未能完成合同义务或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未能进行有效的修补、重建或修建并未达标,承包人应支付该处中标价的10%违约金给发包人,对推迟支付的违约金款项,承包人应按10%的年利率计息给发包人。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能免除相应的质量责任。 ⑷如该违约金不足补偿发包人实际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1.5.4工程在交付之前,承包人应做好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如发生各类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5.5由承包人自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不予计取总承包服务配合费。 21.5.6投标文件中所有清单描述的实体项目都应有子目单价,如果不组或少组单价的,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修改,则依据消耗量定额及投标时的利润、费率进行扣除。 21.5.7今后工程造价政策性调整(包含人工费调整)一律不执行,但国家税改调整(增值税费率调整)除外 。 21.5.8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地点搭建临时施工工棚,搭建工棚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易燃材料,并于工程结束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工棚。 21.5.9对于施工过程中多余的土方,承包人须及时清运出施工现场,如不及时清运出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发包人将按5元/日/m3收取土方堆放费,并从工程款中按此规定扣除相应费用。 21.5.10施工中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以建设单位认可的签证为确认依据,否则在工程结算时按照合造价(2018)13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扣除相应费用。 21.5.11合同价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创意策划方案、深化方案设计、布展文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审图、施工、调试、试运营维护、交叉施工、各类专家论证、成品保护、垃圾清运、场地保洁、施工水电接引、临时设施搭设、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类手续、办证、检验试验、各类专项验收、档案验收、调试与试验、涉及的各类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一切费用。本次合同价均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后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价。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以往类似工程施工、协调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1.5.12合同价包含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配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承包人自行委托的检测机构、自设试验室进行检测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一切费用。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支付。送检材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随机取样,样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不合格的,重复检测费用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且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上述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1.5.13承包人必须对工程所在地及其周边现场进行充分考察,并对施工方案、各类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费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内容、费用及风险已在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1.5.14承包人在合同价已充分了解本次招标范围包含的所有实施内容,并认真考虑发包人关于本项目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及档次要求(详细要求见招标文件),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1.5.15甲供材料保管费不计,由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后期不再增加此项费用。甲供材实行限额领料制度。 21.5.16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接引。水、电接引穿过园区道路时必须埋设暗管。施工用水电接引(含电线电缆、临时配电房、配电箱、水管等)施工及使用期间所有维护费用已在含在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后期若使用发包人水电,结算时按定案金额的0.7%予以扣除。 21.5.17临设搭建位置及面积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自行选择临时设施的位置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则承包人应立即自行拆除原有临时设施,并重新搭建,由此造成所有相关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此临时设施在竣工移交前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拆除、并外运出场。如拒不拆除及清运出场的,发包人自行拆除及清运出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项目结算时直接扣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18承包人提供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当地消防管理部门要求,确保施工内容通过消防验收。 21.5.19承包人应自行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税费征缴规定,合同价中已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予调整(除增值税税率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外)。 21.5.20本项目砼采用商品砼,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21.5.21承包人在合同价中已综合考虑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路线、作业面的加固、防护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22现场如存在与其他工程交叉施工的情况,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成品保护,如有损坏,必须无条件原样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费用,如拒不修复的,发包人自行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项目结算时直接扣除。 21.5.23所有与设备调试相关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24本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程所产生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不得堆放在场区周边),恢复施工场区及周边区域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若承包人无法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或者聘请第三方处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5.25若现场后期存在需由总包单位配合及协调的相关内容,由承包人自行与总包单位进行协调,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26承包人自行考虑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在项目的考察、参观、检查等,涉及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建设、环保、城管、交通、宣传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有相关要求的,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27承包人已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28采用总价报价方式,本项目合同价包含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审图、采购施工、考察、运输、安装、检测、方案论证、其它工程配合费用、专家论证、安全文明管理、水电、环保、安全、工程协调、安装调试和交付后维保等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即承包人从施工阶段直至验收通过交付阶段的全部费用。合同价在招标范围内一次性包死,扩初图纸、招标需求以及其他招标资料仅供参考,在满足发包人要求(标准、功能等)下,承包人自行深化设计,无论设计图纸、规格、功能、内容等做出何种修改、优化,除明确说明以实际工程量结算项目外,其余项目费用均不再调整。承包人应充分勘察现场,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29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窝工、机械闲置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30承包人需充分考虑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人工、材料上涨以及工期延长的风险,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31设计标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以及其他招标资料及附件中规定的设计需求和标准等要求。因此涉及或产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如承包人设计标准低于招标文件以及其他招标资料及附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费用。 21.5.32安全文明施工中扬尘防治、封闭围挡、大门、值班室、门楼、图牌、施工场地硬化、宣传等必须严格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工程所在地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文明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及发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发包人针对本工程所作出的安全、文明措施,确保符合合肥市创建文明卫生城市要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及卫生保洁责任自开工至工程竣工完成移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33幕墙材料、玻璃、型材、真石漆、乳胶漆等颜色最终以发包人确认现场样板色为准,调色费包含在合同价内,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34所有穿墙、板的预留洞口、预留钢套管、管道穿墙板的开洞、封堵、挑脚手架预埋槽钢、U型螺栓及加强筋,挑架底部封板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35因政策性原因、方案变更、设计变更、政府部门要求等一切原因,导致项目暂停施工或延期施工,工期顺延,造价不予调增。 21.5.36发包人对本项目使用材料使用的颜色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其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5.37本次招标范围已含完成招标文件、设计需求、施工需求、计价条款、相关说明、其他招标资料等包含的所有工程量,所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因设计矛盾、不到位、不明确、不完善造成的缺项、漏项、节点不明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自行完善图纸设计,并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后施工,其费用一律不予办理经济签证,均视为已含在合同价内。 21.5.38为配合开馆需要,本项目要求的工期特别紧,因抢工期而涉及的一切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21.5.39原则上所有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因发包人要求确需变更的,标准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且价格不予调整。 21.5.40本项目后期可能会存在方案调整等不确定因素,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结算时按中标单价结算的项目中标单价不作调整,按总价包干结算的项目中标总价不作调整。 21.5.41合同价已包含工程实施过程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审图、采购、考察、运输、安装、检测、方案论证、现场服务、其它工程配合费用、实施过程中原构筑物的拆除及修补、专家论证、安全文明管理、水电、环保、安全、工程协调、安装调试和交付后维保等实施过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即承包人从投标阶段直至验收通过交付阶段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已充分勘察现场,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中标后不得以对现场情况不明为理由提出任何增加项目费用的索赔。 21.5.42承包人须在施工图设计定稿后7天内上报整个项目施工图预算,承包人上报的施工图预算分项价格和总价可无限接近于但不能超过投标分项报价和总价,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后仅作为月进度付款依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有权对施工图预算清单项目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强制性调整,但总价会无限接近于承包人上报的施工图预算总价。未按要求上报施工图预算的,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图预算不作为签证和最终结算依据。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温工程5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并支付给委托维修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质保金不足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未派人到现场抢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抢修,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并支付给委托维修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质保金不足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3)其他价格方式: / 。
节点四: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物业、上报结算资料且资料完整时,付至本项目合同价款(不含签证增加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90%;
节点五:本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2个月内,若乙方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代替质保金,则工程结算审计定案后由乙方提供结算定案价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一次性付清尾款;若乙方不采用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 代替质保金,则竣工结算完成后2个月内累计付至该项目结算定案价的97%(乙方须开具结算定案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返还质保金(无息)。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8日
附件: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