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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马(合)钢中部片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

     原项目编号: 2022BFYBZ01331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马(合)钢中部片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2标段补疑1

2022BFYBZ01331-2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格中,项目负责人第三项:“3.项目负责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每个奖项得2 分,满分2 分。” 经查询,近年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不再评选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项,改由环境协会或学会评选,因此建议评分项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协会/学会颁发的环境科学或进步类奖项”。

答:不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公告第3.2节“投标业绩要求:自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工业污染地块(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项目效果评估(或环境监理)业绩【工业污染地块(工 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项目是指对工业用地地块 (场地)的污染土壤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的项 目,项目业绩类型不含矿山修复、农用地治理与修复、 流域整治、水体修复、底泥治理、生态修复工程业绩】。”

疑问:合同名称未显示“工业污染地块”字样,但是合同名称包含XX地块/场地,例如以下三个合同名称,是否可以判定为符合“工业污染场地”要求的项目业绩。

1)XX场地土壤治理修复效果评估项目

2)XX项目地块 (XX石油化工厂生产区南区)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服务合同

3)XX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项目合同

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同一个效果评估业绩是否可以同时算作资格审查业绩、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投标人初步评审业绩在“投标人业绩”评审项中不得分,未要求投标人评审业绩与项目负责人评审业绩不得重复。

4.合同内容中包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由业主开具证明“效果评估费用为XX万元”,是否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效果评估业绩?

答:招标文件中已对业绩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请仔细阅读。

5.在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根据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将“在污染场地修复完成后,对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调查和评价的过程”称作为“污染场地修复验收”,因此在2017年1月1日起到2019年1月1日间,投标人业绩项目名称为“***场地修复验收”项目是否等同于“***地块修复效果评估项目”?

答:等同。

6.“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自2019年才启用,2019年之后才有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完成后移出名录公布要求,故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已完成业绩项目在本次详细评审中得分的“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该地块“已退出”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记录和***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证明该项目已经完成?

答:可以。

7.科研院所属于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要求自主开展职称评定工作,科研院所在编人员的“正高级研究员和副高级副研究员”职称认定盖章均为单位公章,请问该类职称证书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的职称证明?

答:可以。

8.招标文件附录2 对业绩要求的(2)合同对应服务已全部完成的证明材料,须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由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效果评估备案函;

②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效果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的污染地块移出修复名录的截图及网址(评委会保留在现场核查的权利)

以下生态环境厅的复函是否符合备案函要求?

 

答:符合。

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1“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招标文件附录2 对业绩要求的(2)中的②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效果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的污染地块移出修复名录的截图及网址(评委会保留在现场核查的权利)

疑问:效果评估报告压缩后总容量也很大,会出现投标文件总容量超过 200M,无法上传的情况,该如何考虑?

答:提供的效果评估报告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专家评审意见、效果评估报告的封面(有编制单位盖章)、效果评估报告的目录及结论。

10.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提到“合同对应服务已全部完成的证明材料须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①由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效果评估备案函;②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效果评估报告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的污染地块移出修复名录的截图及网址(评委会保留在现场核查的权利)。” 请明确②中提到“通过专家评审的效果评估报告”是报告关键页还是整本报告?综合考虑投标需求、投标文件厚度等实际情况,建议保留满足招标要求的报告关键页即可,请明确。

答:提供的效果评估报告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专家评审意见、效果评估报告的封面(有编制单位盖章)、效果评估报告的目录及结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441号  

联系人:江工  

  话:6281093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97、66223831

 

2022年7月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5日

附件:2022bfybz01331-2项目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