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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职业病危害评价
原项目编号: 2022BFQBZ00932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5月1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新桥机场S1线工程职业病危害评价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QBZ00932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原表述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城市地铁工程,不含有轨电车、轻轨、城际铁路、市域铁路、按照城际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和按照市域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现变更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中“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 39 分 (2)技术部分: 41 分 (3)投标报价: 20 分 ”,现变更为“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 38 分 (2)技术部分: 42 分 (3)投标报价: 20 分 ”。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企业业绩表述为“ 企业业绩 12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每个得3分,满分12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城市地铁工程,不含有轨电车、轻轨、城际铁路、市域铁路、按照城际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和按照市域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 ”,现变更为:“ 企业业绩 12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 (1)具有建设项目(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外)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每个得1分。 (2)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每个得3分。 注:1.本项最多计取4个业绩加分。 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3.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指城市地铁、有轨电车、轻轨、城际铁路、市域铁路、按照城际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和按照市域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等。 ”。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表述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每个得3分,满分12分。 注:1.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2.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城市地铁工程,不含有轨电车、轻轨、城际铁路、市域铁路、按照城际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和按照市域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 (1)具有建设项目(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外)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每个得1分。 (2)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每个得3分。 注:1.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2.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 3.本项最多计取4个业绩加分。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指城市地铁、有轨电车、轻轨、城际铁路、市域铁路、按照城际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和按照市域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等。 ”。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企业业绩要求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每个得3分,满分12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城市地铁工程,不含有轨电车、轻轨、城际铁路、市域铁路、按照城际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和按照市域铁路管理的机场专用线。 疑问1:提供完成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确认,或业主单位安全质量和应急管理部盖章的业绩表,是否能够满足“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企业业绩要求对应的证明材料”? 疑问2:正常招标项目提供3份业绩即可证明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该招标项目要求至少提供5份业绩,可能会导致流标或评分具有倾向性,是否可以调整3份或以下业绩要求? 答:1.按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执行,提供完成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确认,或业主单位安全质量和应急管理部盖章完成项目不满足本项目要求。 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执行。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06月01日11时00分”,现延期到“2022年06月16日12时00分”;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3号开标室。 3.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变更为:时间:2022年6月6日17时30分前。 4.招标文件的异议变更为:时间:2022年6月6日17时30分前。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崔丽虹 联系方式:0551-6266286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6、66223831 2022年5月3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