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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伊宁路站P+R停车场安全评估和专项监测
原项目编号: 2022BFFBZ00898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4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伊宁路站P+R停车场安全评估和专项监测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BZ00898 第一部分:投标人答疑回复部分内容 1.请问本次招标内容是否包括该工程地面基坑的监测和本工程的工程测量工作? 答:不包括。 2.招标文件P50页,商务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打分项中“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已完成的以下业 绩(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监测业绩的,得3分。 (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评估业绩,得3分。” 此项不合理,建议修改。原因如下: 1)P6页,第3.6条中明确表示,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招标,并规定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专项监测内容。联合体招标是基于本项目包含两种不同的板块(监测和安全评估)考虑,而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监测业绩和安全评估业绩得3分,这和本项目联合体招标的做法相悖。 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监测属于测绘测量类的工作,而安全评估属于岩土设计类,两者属于不同专业领域,实际工作中同一个人基本不可能同时具备安全评估项目负责人和监测类项目负责人业绩。因此本条款对有具有明显排斥性,违背以下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 (1)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拟派监测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为牵头方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已完成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监测业绩的,得 3 分。 (2)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拟派安全评估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可以为参与方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已完成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评估业绩,得3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补充部分内容 序号 获得评价级别(A或B) 评价等级出处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批次 专业 (勘察) 1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年(第*批) 投 标 人: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 备注: 1.投标人按照要求自行提供信用评价等级承诺。 2.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 系 人:李延锋 电 话:0551-62662867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4、66223831 2022年5月20日
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承诺格式补充如下:
信用评价等级承诺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与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伊宁路站P+R停车场安全评估和专项监测投标,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查询无误且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