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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工程正线轨道铺设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2BFFBZ00853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工程正线轨道铺设监理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BZ00853-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其他:“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须提供官网截图或业主证明材料(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单位章)。” 请问:(1)官网截图是否为建设单位官网截图?(2)建设单位官网关于线路开通运营的新闻资讯截图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供官网截图”的要求? 答:(1)官网截图为业主(或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截图。(2)满足。 2.第一章 招标公告,3.2 投标人业绩要求:“1标段: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该业绩对应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轨道铺设监理业绩,且该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标段: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该业绩对应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轨道铺设监理业绩,且该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请问: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时间是否以官网截图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答:是。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5.本招标文件中“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 请问:城际铁路地下线是否符合城市轨道交通的要求? 答:不符合。 4.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须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的备注规定提供。其中“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正线(或单项)长度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单位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请问:受新冠疫情影响,疫情风险地区无法进入建设单位的办公场所,因此盖业主证明并不现实。因此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正线(或单项)长度等),是否可以另附施工图纸证明材料予以证明?请招标人对客观情况予以理解。 答:否。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 系 人:高平波 电 话:0551-6266283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911、66223831 2022年5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