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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东至路站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 2022BFFBZ00830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4月2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东至路站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BZ00830
本项目答疑部分:
1.提供周边地形图(150米范围内)
答:已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范围不足的区域投标人自行调研。
2.周边拆迁范围及时间(北侧及东侧)
答:具体拆迁计划及时间(如有)以官方发布为准。
3.东侧日照是否按照现状考虑?
答:按现状考虑。
4产品定位(改善,刚改,刚需等内容)及客群定位
答:产品定位暂为刚改,目标人群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后如有调整,以招标人最新要求为准。
5.户配要求
答:暂定四种户型(其中90平米及以下占比约20%,100 平方米占比约35%、120 平方米占比约35%、140 平方米占比约10%。90平米、100 平方米、120 平方米的户型设计成三居室,140 平方米户型设计成四居室 ),中标后如有调整,以招标人最新要求为准。
6.商业业态(底商及街区?办公?酒店?公寓等)要求及业态比例(特殊业态:超市,餐饮等要求)
答:投标人参照规划设计条件自行考虑。
7.项目用地内加油站等级及油罐位置
答:加油站等级为三级。油罐位置投标人自行调研。
8.更清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通则管理与特别控制栏文字不清晰)。
答: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通过补图通道上传。
通则管理如下:
(1)建筑退让、日照间距、停车位配置、消防间距等指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试行)、《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及相关技术管理文件执行;
(2)街坊内规划与建设按照《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和《地铁设计规范》等文件执行;
(3)图则中没有规定的控制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别控制如下:
(1)街坊内建筑风格与周边建筑风貌、环境景观保持协调,沿望江西路形成富有韵律的建筑天际轮廓界面;
(2)各地块出入口具体位置和宽度可结合项目方案进一步明确,SS04-E-02-08地块在望江西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3)SS04--E-02-08商住混合用地中商业服务业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与居住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2:8;
(4)结合公园绿地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园总面积的10%;
(5)该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执行有关文教卫体、生态环境、小区安全、绿色建筑、建筑产业化、海绵城市、人防等相关文件要求;
(6)SS04-E-02-08地块需与轨道交通设施统一规划、 同步建设,地下空间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与轨道交通车站无缝衔接。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施工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且应征求轨道公司部门意见;
(7)项目方案与现状加油站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及(2014年局部修订版)中所规定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要求。
(8)预留--条南北向弹性支路,位置见图纸。
9.东至路施工进度及施工计划;
答:东至路站主体围护结构正在施工,计划2023年3月份主体结构全部完成;附属(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相关出地面附属设施)结构暂未开始。
10. 东至路站试运营及通车计划;
答:6号线东至路站计划2025年12月试运营。S1线东至路站具体试运营时间暂未确定。
11.
东至路站点最新总平面;
答:已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12.
站体出地面附属设施(风亭及出入口)位置图;
答:已通过补图通道上传提供。补充图纸中地块红线范围内的东至路站出入口及附属建筑布局、位置、尺寸等仅供参考,投标人需结合地铁口相关设置的要求将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相关出地面附属设施结合站城一体化纳入拟开发建筑同步或一体化设计(该部分可不计容)。冷却塔场地、管道井、风亭、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地铁设计规范及相关环评要求。中标后需与招标人充分沟通,获得认可后方可实施。
13.
最新站体各层平面图,预留物业接驳条件;
答:已通过补图通道上传提供。补充图纸中地块红线范围内的东至路站出入口及附属建筑布局、位置、尺寸等仅供参考,投标人需结合地铁口相关设置的要求将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相关出地面附属设施结合站城一体化纳入拟开发建筑同步或一体化设计(该部分可不计容),综合统筹考虑物业接驳条件。冷却塔场地、管道井、风亭、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地铁设计规范及相关环评要求。中标后需与招标人充分沟通,获得认可后方可实施。
14.
站体剖面图,需能反应各条线路埋深。
答:已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15.
地块相邻段正线图纸,横剖及纵剖图;
答:已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16.
B地块(公园绿地)范围内满足75%绿化前提下,是否可以开口借用?
答:暂定不可以调整。中标后如有调整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17.
不少于三分钟的动画是否是中标之后提供?
答:招标文件中P100页2.2成果内容要求的“(5)中标人需提供不少于3分钟的项目动画短片介绍”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
18.
能否在原招标要求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供一点灵活度,即由联合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应对“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中关于“中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奖项,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本项目配备的人员奖项,投标人信用评价,”的打分要求,删除打分项中“必须由哪家公司提供……”的相应条款?这样可以适当增加当地设计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可能性,激发当地设计企业的积极性,对于公司未来项目的设计建设会有帮助。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
招标文件P4页有关“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业绩要求: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TOD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业绩”,及招标文件P20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提供“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因为各地竣工验收文件形式不一致,而且目前全国部分地区处在疫情期间,各单位间联系均不方便。请问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机关盖章通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是否认可?
答:认可。业绩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TOD项目(具体定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总建筑面积等),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0.
请问招标文件中P47有关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评分业绩和项目负责人评分业绩,是否可以重复认可计分?
答: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评分业绩和项目负责人评分业绩,可分别计分。
21.
招标文件中P47中有关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业绩中涉及到“工程内容包含不少于2层地下室”,因设计合同中一般不体现地下室具体多少层,除认可合同及发包人出具的证明外,是否认可“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材料中有关地下室层数的证明文件?
答:认可。
22.
招标文件中P47中有关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有关TOD项目评分业绩,认可时间能否以审图合格证时间为准?
答:详见补疑变更部分。
23.
项目为本省的第一个TOD项目,本地设计企业向有经验的设计单位引进技术,进行学习,理所当然,但标书中明确有TOD设计业绩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并限定联合体内部的设计分工,此类做法有歧视性条款的倾向。能否由联合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应对“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1)”中关于“中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奖项,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本项目配备的人员奖项,投标人信用评价,”的打分要求,不限定“必须由哪家公司提供……”的相应条款?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4.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原文是招标文件P.4页“投标人业绩要求: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TOD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业绩”。因为做为建筑设计工作,拿地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就表示设计图纸的质量通过政府或者政府制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认可了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的规范标准,代表了设计单位有能力完成该项目的能力和水平。所以希望把“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改为“以项目拿到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间”。
答:不予调整。
25.
P47页评审标准中,“1.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因为做为建筑设计工作,拿地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就表示设计图纸的质量通过政府或者政府制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认可了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的规范标准,代表了设计单位有能力完成该项目的能力和水平。所以希望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改为“以项目拿到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间”。
答: 详见补疑变更部分。
26.
东至路地铁站施工进度及计划
答: 详见招标答疑第9条。
27.
地铁工点院对接人联系方式
答: 中标后提供。
28.
评分标准技术评分标准中提到的与相关专业接口分析指的是哪些专业?
答: 包括(1)指设计过程中设计人的建筑、结构、机电、景观、装饰等各专业之间;(2)涉及地铁站点的地铁保护、消防疏散、人防要求等。
29.
住宅标准层效果图是指那部分图?公区还是室内图?还是标准层彩色平面?
答:标准层公区及入户大堂的彩色装饰效果图。
30.
轨道交通严格控制线范围内是否可以结合地铁设计商业等非住宅业态。
答:可以。
31.
招标人可否提供6号线及S1号线东至路站的地铁设计资料,以便为站城一体化设计提供依据。
答:已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32.
招标人可否明确户型面积段及户配比,以及该项目后期的销售方式及目标人群。
答:暂定四种户型(其中90平米及以下占比约20%,100 平方米占比约35%、120 平方米占比约35%、140 平方米占比约10%。100 平方米、120 平方米的户型设计成三居室,140 平方米户型设计成四居室 ),中标后如有调整,以招标人最新要求为准。目标人群投标人自行考虑。销售方式中标后提供。
33.
项目设计条件中提及的商业配套面积可否结合地铁进站口在负一层布置,若布置在负一层是否计容。投标设计时可否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对住宅与商业配套的面积比例进行微调。
答:商业配套面积可以结合地铁进站口在负一层布置,如布置在负一层不计容。住宅与商业配套的面积比例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不可调整。
34.
标书中评分细则提及多媒体汇报不得超过10分钟,请问该时间限制是否仅针对设计方案阐述,是否可额外提供BIM设计视频。
答:多媒体汇报主要对设计方案阐述,BIM设计视频(如有)包含在本次多媒体汇报内容中。
35.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车辆段上盖开发TOD业绩,上盖部分已完成建设,落地区尚在建设中,此类建设单位开具的完工证明是否符合最低业绩要求?
答:符合。
36.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或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已完工的证明文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请问:各地竣工备案盖章要求不同,有的城市备案表仅需建设单位和备案机构盖章,而无须其他单位盖章。我单位“新建居住、商业、轨道交通项目(常青车辆段上盖物业)二期C区C1号、C2号、C7号、C8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列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的信息,但仅有建设单位和备案机构盖章,而无其他单位盖章。该备案表是否可以满足要求?
答:符合 。
37.P48页投标人奖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的住宅设计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
本项目是TOD项目,除了住宅属性以为,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公建属性。因此获奖业绩规定只以住宅业绩为算不合适,希望公建的获奖业绩也应该计算在内。
答:详见补疑变更部分。
本项目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原为:
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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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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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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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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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TOD项目设计业绩,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6分。
2.
自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同时满足:
(1)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2)单个合同中工程内容包含不少于2层地下室,
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6分。
1、2合注:1.投标人资格评审用业绩不得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
2.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
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3.TOD项目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轨道交通站点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2)轨道交通停车场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3)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4、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该业绩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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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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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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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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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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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TOD项目设计业绩,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6分。
2.自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同时满足:
(1)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2)单个合同中工程内容包含不少于2层地下室,
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6分。
1、2合注:1.投标人资格评审用业绩不得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
2.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
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4.TOD项目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轨道交通站点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2)轨道交通停车场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3)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4、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该业绩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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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原为: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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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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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TOD项目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或设计负责人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2.自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具有工程内容包含不少于2层地下室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3.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设计业绩,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6分。
1、2、3注:投标文件须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3.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不重复计分;
4.TOD项目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①轨道交通站点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②轨道交通停车场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③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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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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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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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TOD项目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或设计负责人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2.自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具有工程内容包含不少于2层地下室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3.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设计业绩,且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6分。
1、2、3注:投标文件须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3.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不重复计分;
4.TOD项目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①轨道交通站点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②轨道交通停车场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③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住宅(或商业综合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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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奖项原为
投标人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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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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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的住宅设计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每个得2分,满分6分。
注: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计分一次。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该奖项须为联合体牵头方所有。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提供获奖项目的合同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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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
投标人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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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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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的住宅(或公共建筑)设计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每个得2分,满分6分。
注: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计分一次。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该奖项须为联合体牵头方所有。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提供获奖项目的合同扫描件。
(5)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大楼),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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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延期部分内容
1.本项目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现顺延为“2022年05月23日14时00分”;
2.本项目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2年05月23日14时00分”;
3.本项目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地点现变更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7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长江中路408号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266586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935、66223831
2022年5月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