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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塘西河、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2BFBBZ00707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4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包河区塘西河、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设计 补疑1(2022BFBBZ00707)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采用联合体参加投标的,需满足以下要求:3.7.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所组联合体应满足3.1资质条件,且联合体双方均须满足第3.6条要求。3.7.2联合体牵头人至少须同时满足3.1.2资质条件、第3.3条要求和第3.6条要求。” 因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包含了勘察、设计、检测三项资质,且勘察、设计、检测为3个独立的行业资质,同时结合前期省内类似设计项目的招标,联合体成员都是不超过3家的要求。建议本条要求修改为“如采用联合体参加投标的,需满足以下要求:3.7.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所组联合体应满足3.1资质条件,且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第3.6条要求。3.7.2联合体牵头人至少须同时满足3.1.2资质条件、第3.3条要求和第3.6条要求。”望予以认可。 答: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节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人员资格“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的规定,因该项目属于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同时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建议本条修改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给排水或环境工程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望予以认可。 答: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节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人员资格“拟任勘察负责人具有岩土工程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的规定,请问勘察负责人具有电力工程技术/地质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不满足。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节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环境治理业绩及人员业绩“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且单个合同设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每个得3分,满分9分。注:(2)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须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字样;”的规定,因本项目为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且省内近3年此类型项目较少, 且水环境治理项目还包含“河道整治”或“河道综合治理”等内容,结合类似项目招标,建议本条修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且单个合同设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每个得3分,满分9分。注:(2)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须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或“河道整治”或“河道综合治理”字样;”望予以认可。 答:“河道整治”或“河道综合治理”字样不予认可,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节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获奖及人员奖项“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所承担的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奖项。注:(3)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需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字样;”的规定,经检索近3年获奖公示,省内近3年来获得此类奖项的单位较少,且水环境治理项目还包含“河道整治”或“河道综合治理”等内容,仅个别单位满足要求,建议本条修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承担的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奖项。注:(3)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需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或“河道整治”或“河道综合治理”字样;”望予以认可。 答:“河道整治”或“河道综合治理”字样不予认可,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节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拟任项目负责人获奖“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水环境治理类似项目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奖项:省级及以上的每个2分,本项满分4分。注:(3)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需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字样;” 经检索近3年获奖公示,省内近3年来获得此类奖项的单位较少,且水环境治理项目还包含“河道整治”或“河道综合治理”等内容,建议本条修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参与的水环境治理类似项目业绩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奖项:省级及以上的每个2分,本项满分4分。注:(3)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需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或“河道整治”或“河道综合治理”字样;”望予以认可。 答:“河道整治”或“河道综合治理”字样不予认可,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节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水环境治理业绩及人员业绩“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明确说明(除项目名称外)”的规定,请问标人水环境治理业绩及人员业绩相关的初步设计批复是否能作为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答:“投标人环境治理业绩”及“人员业绩”评分项中,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合同协议书和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能够完全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的评审因素,则可无须提供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合同协议书和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的评审因素,则须提供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明确说明(除项目名称外)。项目名称中应包含的相关字样不可以通过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来进行说明。 8.招标文件第55页,投标人信用评价中1、2项注第(3)条,“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勘察企业信用等级以联合体非牵头方具有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市政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以联合体牵头方具有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若联合体牵头单位同时具有勘察与市政工程设计企业信用,其勘察信用评价结果能否计分? 答:可以,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9.招标文件第114页的“技术方案”格式能否自拟? 答:可以。 10.由于投标制作软件中技术方案节点限制上传文件大小为50M,由于该项目方案较复杂,我方能否将技术方案分为两部分,分别上传至“技术方案”节点与“投标(响应)文件内容”节点? 答:可以。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P49页投标人水环境治理业绩注(2)为:“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须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 或“水污染防治”字样;” 现变更为: “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须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或“河道环境综合治理”字样;”。 2.原招标文件P51页人员业绩注(2)为:“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须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 或“水污染防治”字样;” 现变更为: “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须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或“河道环境综合治理”字样;”。 3.原招标文件P52页投标人获奖注(3)为:“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需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 或“水污染防治”字样;” 现变更为: “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须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或“河道环境综合治理”字样;”。 4.原招标文件P53页人员奖项注(3)为:“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需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 或“水污染防治”字样;” 现变更为: “水环境治理项目类似业绩指水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业绩,项目名称中须含有“水环境”或“黑臭水体”或“生态修复”或“水体达标”或“流域治理”或“水污染防治”或“河道环境综合治理”字样;”。 5.原招标文件P13页履约保证金第(2)和第(3)条表述为: “(2)金额: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零元 (3)退还:服务期内委托的项目履约完成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现变更为: “(2)金额: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3)退还:/”。 6.原招标文件P50页投标人污染源调查业绩表述中:“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污染源调查服务项目业绩(业绩内容中须包含污染源调查服务及水质检测)(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且单个合同金额(或单个合同结算工作量)不低于100万元的,得3分,满分3分。” 现变更为:“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污染源调查服务项目业绩(业绩内容中须包含污染源调查服务及水质检测)(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且单个合同金额(或单个合同结算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得3分,满分3分。” 7.原招标文件P87页四、人员配备要求中造价工程专业负责人资历要求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现变更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 8.原招标文件P54页投标人信用评价注(3)表述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勘察企业信用等级以联合体非牵头方具有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市政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以联合体牵头方具有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 现变更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勘察企业信用等级以联合体中承担勘察工作成员具有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市政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以联合体中承担设计工作成员具有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 第三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1.关于企业更名通知: 根据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更名为“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由“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关于投标投标保证金账户说明: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户名为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118号 联系人:郑工 电 话:0551-63357283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 2022年4月2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