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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蔡田铺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工程、胡浅泵站改扩建工程、钟油坊路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2BFFBZ00438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3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蔡田铺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工程、胡浅泵站改扩建工程、钟油坊路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1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BZ00438-1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如下:

1.本项目1、2、3标段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调整为:“本项目以人民币付款,中标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且获得审图合格证后,经中标人申请,在30个日历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剩余费用经审计结算后,扣除违约金(如有),根据审计结果三个月内无息支付余款(各阶段设计费根据各阶段批复的第一部分建安费为计费额)”

2.本项目1、2、3标段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要求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

3.本项目1、3标段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投标人业绩

12

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项目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同时包含长度不小于5km的污水管网和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的污水泵站,满足以上业绩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12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

6

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项目设计业绩,在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同时包含长度不小于5km的污水管网和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的污水泵站,满足以上业绩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6分。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

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项目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同时包含长度不小于1km的污水管网和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的污水泵站,满足以上业绩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12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

6

2017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项目设计业绩,在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同时包含长度不小于1km的污水管网和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的污水泵站,满足以上业绩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6分。

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1、2、3标段)招标文件P48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17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项目设计业绩,在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同时包含长度不小于5km 的污水管网和规模不小于5 万吨/日的污水泵站,满足以上业绩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 分,最多得6 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如服务内容、规模、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请问合同协议书中未反映项目负责人姓名,是否可以提供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

答:在本项目1、2、3标段的投标中,投标人可提供业主单位(或发包人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

2.本项目1、3标段招标文件“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项目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同时包含长度不小于 5km 的污水管网和规模不小于 5万吨/日的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中同时包含进水泵房、二次提升泵房、出水泵房等泵站单体设计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和长度不小于 5km 污水管网的业绩是否满足本项业绩打分要求。

答:关于业绩的污水管网长度要求有变更,详见本补疑的变更部分。污水处理厂中进水泵房(或二次提升泵房或出水泵房或再生水泵房)泵站单体设计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满足本项业绩打分要求中的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的污水泵站

3.本项目1、2、3标段的招标文“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均要求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请问上述业绩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为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答:可以。

4.本项目1、3标段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节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项目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同时包含长度不小于5km的污水管网和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的污水泵站。”的规定,因近几年来(2017年后)整个安徽省具有单个项目中同时包含长度不小于5km的污水管网和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的污水泵站的项目偏少,本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中设置的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设置过高。

答:业绩调整详见本补疑变更内容。

5.本项目1、2、3标段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节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规定,因目前省内市政工程项目负责前期工作的牵头单位与负责后期实施建设的单位不同时,造成设计合同上的发包人与施工图审图合格证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请问该情况对设计已完成的项目业绩判定是否有影响?

答:如不一致,请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负责后期实施建设单位非合同甲方的情况说明

6.本项目1、2、3标段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节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服务内容、规模等),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的规定,请问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相关业绩的初步设计批复是否能作为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答:可以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现延期到“2022419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1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

址:合肥市阜阳路 39 号

人:王涛

话:0551-6289760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人:张工

话:0551-66223911、66223831

202248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8日

附件:1标段蔡田铺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工程、胡浅泵站改扩建工程、钟油坊路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