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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施管理大队暨包河大队新建业务技术用房项目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2BFFBZ00553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3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施管理大队暨包河大队新建业务技术用房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BZ0055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请问:毕业证书是建筑学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是否可以认可为装饰相关专业? 答:认可。 2. 标书中P48及P50页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荣誉要求为公共建筑类获奖,此项中“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工业厂房或住宅工程设计项目不予认可。 问:本单位承担的公共建筑类工程设计项目获得由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相关公共建筑BIM技术应用奖项,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予认可。 3.关于本项目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要求,本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要求如下: 第二章-10.2条-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所需资料-附录3-投标人业绩要求1-(1)-2)-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需反映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信息) ,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部分-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注意事项-2-2)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需反映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信息),需反映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信息。 疑问:因各省区市审图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内容格式不一,我司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图合格证及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格式内不显示项目负责人等信息;请问:此类情况如何明确?建议:设计主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内显示有项目负责人也可。 答:招标文件已对该情况作具体描述,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P4页:3.投标人资格要求: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和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请问项目负责人早期职称证无法体现建筑相关专业,提供建筑师注册证书及毕业证进行佐证是否可行? 答:提供建筑师注册证书及毕业证进行佐证予以认可。 5.招标文件P23页:结构专业负责人,要求结构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我单位评选的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在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建筑工程,实际上为结构专业,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予以认可。 6.招标文件P51页:人员配备(2)装饰专业负责人 1 名:装饰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我单位评选的装饰专业高级工程师,在证书的专业名称为建筑工程,实际上为装饰专业高级工程师,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予以认可。 7.请提供本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等指标。。 答:尚未取得,具体指标请各投标人参考项目建议书及合肥市相关规范自行确定。 8.请提供项目用地周边上位规划? 答:区域控规正在编制,尚未取得。 9.请明确本项目具体停车,摩托车停车需求。 答:请各投标人参考项目建议书及合肥市相关规范自行确定。 10.请明确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以及附属用房等各功能区具体面积需求。 答:请各投标人参考项目建议书及合肥市相关规范自行确定。 11.请明确备勤区床位数。 答:请各投标人参考项目建议书及合肥市相关导则自行确定。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中:“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投标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未出现投标报价(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现变更为:“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投标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未出现投标报价(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90号 联系人:唐工 联系方式:0551-62631633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2年04月0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