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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清和丽景(黄巷复建点)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
原项目编号: 2022BFBBZ00078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1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清和丽景(黄巷复建点)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2022BFBBZ00078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8 项目管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保修期满回访合格止 2.9项目管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运营期满为止” 现变更为:“2.8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保修期满回访合格止 2.9项目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运营期满为止”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附录1 (2)业绩要求:见附录2 (3)信誉要求:见附录3 (4)项目管理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4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5 (6)其他要求:见附录6 5.2 开标程序 (3)解密时间:30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þ(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项目管理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多标段开标顺序 :
10.2.2 相关政策要求 1.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 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文件)。 3.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 现变更为:“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附录1 (2)业绩要求:见附录2 (3)信誉要求:见附录3 (4)项目管理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4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5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6 (7)其他要求:见附录7 5.2 开标程序 (3)解密时间:30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þ(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监理服务期、项目管理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多标段开标顺序 :
10.2.2 相关政策要求 1.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 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文件)。 3.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4.受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在监理过程中编制各项监理报告至业主方备案;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 水电气部门对接并协调。 ”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现变更为: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项目管理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现变更为: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或项目管理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5.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项目管理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现变更为:“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项目管理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6.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4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与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d.提供虚假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现变更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d.提供虚假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附件D: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
(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为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应监理人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 现变更为:“ 附件D: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二节合同通用条款”现变予以变更,详见附件。 9.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函中:
“1. 我方已仔细研究清和丽景(黄巷复建点)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项目管理。 3. 工程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现变更为:“ 1. 我方已仔细研究清和丽景(黄巷复建点)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监理与项目管理。 3. 工程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监理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管理服务期限: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总监及项目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注:投标函中本条内容评审时投标人无论是否修改,均予以认可,并视同响应此补疑内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包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包河区龙川路与唐模路交口向北100米 联系人:马工 联系方式:0551-636553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2年02月1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