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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市重点局消防检测咨询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2BFFBZ00038
原公告日期: 2022年01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市重点局消防检测咨询服务一标段
补疑2(2022BFFBZ00038)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47页“投标人奖项”中“自 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参与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的(如合肥市琥珀杯),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 2 分;满分6分”的要求是指投标单位所参与消防检测的工程项目获得奖项荣誉还是指投标单位的消防检测项目获得奖项荣誉?或者上述两者皆可得分?若为投标单位所参与消防检测的工程项目获奖,投标单位提供消防检测报告证明确实参与是否可以?
答:(1)该奖项荣誉系指投标人参与消防检测的工程项目所获奖项;(2)相关奖项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即可。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 (业绩最低要求 )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
“①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问:已完成证明材料如已有验收报告就代表本项目已完成,验收报告上只会有主管部门的盖章而不会有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单独的验收报告已能证明业绩已完成,是否可以不再提供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一、招标文件P19页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表述中:“注: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
①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现变更为:
“注: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消防检测验收报告。
①验收报告须有消防检测主管部门盖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验收报告中的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验收报告为准。”
二、
原招标文件P4页3.投标人资格要求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或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
现变更为:
“具有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
三、原招标文件P16页10.8.2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为:“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
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号或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号;
(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
|
”
现变更为: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号;
(2)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
|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潜山路550号政务第二办公区A1单元
联系人:王工
电 话:0551-62641343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