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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牵引供电节能技术研究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953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牵引供电节能技术研究 补疑2(2021BFFBZ02953)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原文:第一章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中“(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内容须含列车控制和调度和时刻表和列车运行状态。” 建议调整为:“(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或列车控制或调度或时刻表或列车运行状态的相关业绩。”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原文:第三章 2.2.3(1)投标人业绩中“(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内容须含列车控制和调度和时刻表和列车运行状态。” 建议调整为:“(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或列车控制或调度或时刻表或列车运行状态的相关业绩。”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3.原文:第三章 2.2.3(1)人员业绩中“(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内容须含列车控制和调度和时刻表和列车运行状态。” 建议调整为:“(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或列车控制或调度或时刻表或列车运行状态的相关业绩。”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4.原文:第二章 附录4,2中“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建议调整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至少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之一”。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5.原文:第二章 附录4,2中“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或计划书或批准通知书)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建议调整为:删除以上三项要求。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6.原文:第三章 2.2.3(1) 投标人业绩中:“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建议调整为:“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之一”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7.原文:第三章 2.2.3(1) 投标人业绩中:“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证明材料已有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②如果业绩合同(或计划书或批准通知书)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 建议调整为:删除以上三项要求。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8.原文:第三章 2.2.3(1)人员业绩中:“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建议调整为:“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之一”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9.原文:第三章 2.2.3(1) 人员业绩中:“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证明材料已有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②如果业绩合同(或计划书或批准通知书)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 建议调整为:删除以上三项要求。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P4页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以下业绩之一:(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内容须含列车控制和调度和时刻表和列车运行状态。(2)供电能耗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注:轨道交通仅指地铁、轻轨。”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以下业绩之一:(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内容须含列车控制或调度或时刻表或列车运行状态。(2)供电能耗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注: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 2.原招标文件P20页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或计划书或批准通知书)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或计划书或批准通知书)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扫描件; 注:业绩合同扫描件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原招标文件P43页2.2.3(1)商务评分标准人员投标人业绩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国内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此项满分12分。 注:1.轨道交通仅指地铁、轻轨。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业绩合同(或计划书或批准通知书)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证明材料已有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②如果业绩合同(或计划书或批准通知书)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仿真开发业绩须为以下内容之一: (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内容须含列车控制和调度和时刻表和列车运行状态。 (2)供电能耗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国内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此项满分12分。 注:1.仿真开发业绩须为以下内容之一: (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内容须含列车控制或调度或时刻表或列车运行状态。 (2)供电能耗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 2.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 3.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原招标文件P44页2.2.3(1)商务评分标准人员人员业绩为:“ 人员业绩 12分 1.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内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6分。(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商务评分业绩) 2.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拟投入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国内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6分。 注:1.轨道交通仅指地铁、轻轨。 2.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人员存在多个业绩的,只计取一次;不同人员提供同一业绩的,可重复计取。 3.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业绩合同(或计划书或批准通知书)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证明材料已有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②如果业绩合同(或计划书或批准通知书)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信息、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信息、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仿真开发业绩须为以下内容之一: (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内容须含列车控制和调度和时刻表和列车运行状态。 (2)供电能耗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 ” 现变更为:“ 人员业绩 12分 1.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内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6分。(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商务评分业绩) 2.自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拟投入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国内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6分。 注:1.仿真开发业绩须为以下内容之一: (1)轨道交通(或高铁)工程行车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内容须含列车控制或调度或时刻表或列车运行状态。 (2)供电能耗仿真开发研究相关业绩。 2.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 3.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人员存在多个业绩的,只计取一次;不同人员提供同一业绩的,可重复计取。 4.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信息、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分公司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5.原招标文件P46页答辩评分为:“ 答辩评分 6分 投标人对研发团队的科研能力、研究内容的目标相关性和创新性、项目经费使用说明进行答辩。拟派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主要人员均可参加答辩: 0<一般<2分; 2≤良好<4分; 4≤优秀≤6分;未答辩不得分。 注:1.答辩人员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评标委员会核实,若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本项不得分。PPT答辩材料投标人自行携带电子件,无须在开标前递交。 2.答辩顺序:根据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网上电子开评标系统中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后各投标人的“序”号进行答辩。 3.每家答辩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 现删除该项。 6.原招标文件P40页:“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24分 (2)技术部分:56分 (3)投标报价:20分 ” 现变更为:“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94分) (1)商务部分:24分 (2)技术部分:50分 (3)投标报价:20分 ” 第三部分 开标时间及地点调整内容 1.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调整为“2022年1月27日11:00”; 2.开标地点调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 联系人:崔艳敏 电 话:0551-62662871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 2022年1月1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4日
附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