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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综合楼工程结算审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889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综合楼工程结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BZ02889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清单控制价编制业绩为两家单位合编项目的是否认可?业绩金额是按项目计还是按各家承担部分计? 答:合编项目认可,业绩金额按项目计。 2.招标文件P4投标人资格、P44投标人业绩、P47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是否可以改为已完成结算审计项目以定案表时间为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44-45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提供已完成的清单控制价编制业绩的入库合同和项目委托单以及清单和控制价封面(扉页)来证明? 答:可以,如提供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和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中任务委托时间为准。 4.招标文件P47-P48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提供已完成的清单控制价编制业绩的入库合同和项目委托单以及清单和控制价封面(扉页)来证明? 答:可以,如提供的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中任务委托时间为准。 5. 我公司已按安徽省造价管理规定,在安徽省办理了分支机构备案并缴纳了社保,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并且为了更好地服务委托单位,在安徽地区成立了分支机构并且将人员注册在安徽分支机构,请问总公司投标,本次投标人员是否可以用注册于分公司的造价人员并提供分公司缴纳的社保? 答:可以,但该分支机构应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6. 招标文件P47要求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
得 2分; 请问高级工程师职称专业为工民建是否认可? 答:认可。 7. 招标文件第47页,项目负责人认证,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请问,建筑工程高级职称属于房屋建筑专业高级职称吗? 答:认可。 8. 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认证需工程造价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2分;请问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为民工建或土建是否认可? 答:认可。 9. 自2021年7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施工三级、房地产开发三级等资质。请问:我单位甲级资质证书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该资质证书是否认可? 答:本项目未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10.招标文件第47页,“项目负责人认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须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疑问:请问职称证书上的结构工程专业是否属于房屋建筑专业? 答:不属于,按招标文件执行。 11. 招标文件第44页至46页投标人业绩及第47至49页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注:2.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 a.盖有委托方(业主)及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控制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b.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疑问:请问“(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 a.盖有委托方(业主)及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控制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b.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中a和b项证明材料是否理解为符合其中之一的要求即可? 答:提供a和b项证明材料其中之一的要求即可。 12. 我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项目是由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项目,而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规定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须由两家编制单位共同编制,请问提供合编项目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如提供的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中任务委托时间为准。 1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关于投标人业绩的表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或跟踪审计)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注:1.
结算审计或跟踪审计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定案报告或定案表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小注:定案报告(或定案表)中须同时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审计方、施工方盖章。(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 a.盖有委托方(业主)及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控制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b.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3)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3.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 问:若投标人业绩为正在履约的业绩,阶段性定案报告是否可作为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可以,相关业绩的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评审要素以合同为准还是以阶段性定案报告为准? 答:阶段性定案报告可以作为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14.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关于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表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或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或跟踪审计)业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3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2)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2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2 分; (3)该业绩合同中工程造价额不低于 1 亿元的,每个业绩得 1 分。注:1.
结算审计或跟踪审计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定案报告或定案表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小注:定案报告(或定案表)中须同时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审计方、施工方盖章。(3)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清单控制价编制或最高投标价编制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 a.盖有委托方(业主)及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控制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b.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3)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4)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3 .本项以得分最高的 4 个业绩计分。” 问:若项目负责人业绩为正在履约的业绩,阶段性定案报告是否可作为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可以,相关业绩的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评审要素以合同为准还是以阶段性定案报告为准? 答:阶段性定案报告可以作为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15. 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 答:可以重复。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张明 联系方式:05516262212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1年12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