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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及验收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817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及验收服务项目补疑1 (2021BFFBZ02817) 第一部分:投标人答疑回复部分内容 1、招标公告中的“3.投标人资格要求(P4),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建或市政或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资格”。 本次招标为水土保持行业,水土保持行业属于水利行业,与环保不属于同一行业,且职称资格中有专门的水土保持专业高级工程师,请问水土保持专业高级工程师是否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建议将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纳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建或市政或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资格”。请问职称证书专业为水利水电是否满足相关专业要求?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3、本次招标需求为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工作,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房建或市政或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资格,未设置水土保持相关专业职称资格,是否有所欠缺?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4、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其他主要人员资历:项目组其他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2分;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此处未明确以上人员职称证书专业要求,请问是否与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专业要求一致,若一致,水利水电/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是否满足要求?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1、原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P4),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建或市政或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资格”; 现变更为“3.投标人资格要求(P4),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建(或市政或环保或水利或水土保持)相关类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资格。” 2、原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8分 项目组其他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 2分;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1 分; 注:1.满分 8 分;上述人员不得兼任,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2. 仅计取四个职称证书,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仅以最高得分记取一次; 3.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扫描件(如职称证书扫描件不能体现专业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学历(或学位) 证书扫描件或资格证书扫描件予以体现)。 4. 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1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 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上述人员 2021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上述人员 2021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 5. 若上述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则无须提供 社保证明,但须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和营业执照扫描件,且身份证扫描件上的姓名须与营业执照扫描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现变更为“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8分 项目组其他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房建(或市政或环保或水利或水土保持)相关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 2分;具有房建(或市政或环保或水利或水土保持)相关类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1 分; 注:1.满分 8 分;上述人员不得兼任,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5. 仅计取四个职称证书,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仅以最高得分记取一次; 6.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扫描件(如职称证书扫描件不能体现专业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学历(或学位) 证书扫描件或资格证书扫描件予以体现)。 7. 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1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 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上述人员 2021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上述人员 2021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附属证明材料。 5. 若上述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则无须提供 社保证明,但须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和营业执照扫描件,且身份证扫描件上的姓名须 与营业执照扫描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 3、原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 投标人业绩 12 分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的: 1.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 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金额不少于3 万元; 2.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监测内容金额不少于 10万元; 3.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验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内容金额不少于3 万元; 每个得 3分,满分 12 分。 注: 1.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 2 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2. 如同一合同内同时包含上述方案编制、监测和验收服务内容,仅计取一次;且计取次数以合同个数为准。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 分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满足下列业绩之一的: 1.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金额不少于3 万元; 2.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监测内容金额不少于 10万元; 3.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验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内容金额不少于3 万元; 每个业绩得 3分,满分 12 分。 注: 3.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 2 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4. 如同一合同内同时包含上述方案编制、监测和验收服务内容,仅计取一次;且计取次数以合同个数为准。 。” 4、原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的(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 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金额不少于3 万元; 2.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监测内容金额不少于 10万元; 3.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验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内容金额不少于3 万元; 每个得 3 分,满分 12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 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备文件(或报备回执))。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同一合同内同时包含上述方案编制、监测和验收服务内容,仅计取一次;且计取次数以合同个数为准。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12分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 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满足下列业绩之一的(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 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金额不少于3 万元; 2.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监测内容金额不少于 10万元; 3.房建(或市政或园林或水环境类)工程的水土保持项目验收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内容金额不少于3 万元; 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 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备文件(或报备回执))。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同一合同内同时包含上述方案编制、监测和验收服务内容,仅计取一次;且计取次数以合同个数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滨湖新区玉龙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 刘工 电 话:0551-63355619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14、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