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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历口路(池阳路-龙川路)工程涉轨道4号线监测

     原项目编号: 2021BFBBZ02746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历口路(池阳路-龙川路)工程涉轨道监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1BFBBZ02746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答疑内容

招标文件P54页-2.2.3(1)条-投标人信用评价“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工程勘察企业信用等级情况:A级得3分;B级得2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注:(1)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方式如下: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2)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经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政策的部门了解:该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中勘察企业的业绩根据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勘察设计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总造价导出数据统计,无需企业申报和录入。该统计所引用的业绩主要为拥有施工许可证且已录入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中仅体现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监测项目目前无法被引用,即监测项目在信用评价的业绩中为无效得分。而本次招标项目为监测项目且所需业绩均为监测业绩,故采用“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工程勘察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评分项为不合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认为招标文件P54页-2.2.3(1)条-投标人信用评价中采用 “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工程勘察企业信用等级情况” 作为评分项为不合理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本项目的工作内容需要中标单位对历口路工程涉轨道工作进行监测,工程勘察资质中也含有监测内容。故本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99号
联系人:张士运
话:0551-6365537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95、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附件:包河区历口路(池阳路-龙川路)工程涉轨道监测项目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