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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瑶海区2022年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1BFYBZ02776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瑶海区2022年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YBZ0277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P22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1年5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疑问:我单位为高等院校全资的国有企业,公司领导管理层及项目负责人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任命委派,社保(医保)也由学校统一购买,对此类人员,如我单位提供人事关系证明以及学校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可以。

2.招标文件P48页、P51页2.2.3第(1)条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注释(1)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其中“②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疑问:建设单位开具的业绩证明否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请答疑?

答:可以。

3.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7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

请问:本次招标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投标人业绩要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且单个合同设计费不少于700万元。此项业绩评分标准过高且与本次招标内容关联性不大。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4.招标文件第53页中“项目负责人奖项: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完成的设计项目(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获得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设计奖项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 2 分,满分 6 分。”

提问: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我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人员,而一般获奖项目中,获奖项目负责人均为建筑专业人员,出现我单位项目负责人有获奖却不能得分的情况。因此获奖要求能否改为:“设计组成员奖项: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设计组成员参与完成的设计项目获得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设计奖项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 2 分,满分 6 分。”

答:不予修改。

5.因部分项目的审图合格证及施工许可证信息(或合同内子项目太多),反映出的项目具体信息不是太完善或具体,请问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作为项目的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答:可以。

6.投标人所提供的的合同名称为“....改造提升”与招标文件描述字面名称不太一致,但合同内容及业主证明文件明确是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是否可以纳入老旧小区改造业绩?

答:可以。

7.本次设计招标包含的老旧小区最大面积为10万平方米,考虑到标书设置的评分标准应与设计内容有一定的关联性。建议将投标人业绩项中“.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700万元的,每个得 3 分,本小项满分6分。”改成“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

答:详见变更内容。

8.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 (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1、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 700 万元的,每个得 3 分,本小项满分 6 分。2、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老旧小区改造(或环境综合整治或城镇片区环境综合整治设计)业绩(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或旧城改造施工或雨污分流设计业绩不予认可),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满足以下条件的:

1)不少于 300 万元的,每个得 3 分;

2)不少于 100 万元的,每个得 2 分。

及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3 (1)商务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1、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每个得 3 分,本小项满分 6 分。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老旧小区改造(或环境综合整治或城镇片区环境综合整治设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且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或旧城改造施工或雨污分流业绩不予认可),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满足以下条件的:

1)不少于 300 万元的,每个得 3 分;

2)不少于 100 万元的,每个得 2 分。

其中,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能否共用同一业绩并重复计分?

答:可以。

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投标人业绩

1.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7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①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②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合同内容等),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项目负责人业绩

1.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500万元,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①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②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合同内容、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投标人信用评价

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 A级得3分;B级得2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注:(1)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方式如下: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

(2)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现变更

投标人业绩

1.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45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①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②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合同内容等),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项目负责人业绩

2.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且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不少于450万元,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①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②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单个合同设计费金额、合同内容、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投标人信用评价

1.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工程勘察企业信用等级情况: A级得1分;B级得0.5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2.根据投标人在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 A级得2分;B级得1.5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分。

以上1-2注:(1)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方式如下: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勘察企业信用等级以联合体非牵头方具有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以联合体牵头方具有的信用评价结果计分。

2)投标人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价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评标基准价”原为“

(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对所有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n个较高投标函文字报价和n个较低投标函文字报价后,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设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X,n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①当X≤5,n=0;

②当5<X≤10,n=1;

③当10<X≤20,n=2;

④当20<X≤30,n=3;以此类推。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值

C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5,根据余数对应取C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对应的C值

余数

C值

0

0.95

1

0.96

2

0.97

3

0.98

4

0.99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现修改为:

(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计算
    ①当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5家时,对所有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
    ②当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5家时,对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得分≥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总得分*7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当上述参与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投标人≤5家时,则对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得分≥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总分*6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
    注: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值

C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5,根据余数对应取C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对应的C值

余数

C值

0

0.95

1

0.96

2

0.97

3

0.98

4

0.99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92号吉祥大厦4楼  

联系人: 孙晓宇  

联系方式:0551-64699197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83、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5日

附件:2021BFYBZ02776-补疑公告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