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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花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

     原项目编号: 2021BFKBZ02640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花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补疑1

2021BFKBZ02640 

 

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2.2.2商务标评审标准”的“人员获奖”(第53页)第2条:“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省级及以上的得 1 分,满分 1 分。”请问可否修改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省级及以上的得 1 分,满分 1 分。”

答: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省级及以上的得1分,满分1分。

2.花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招标文件P21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P22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中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2021 年5 月1 日(含)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对于男性是 60 周岁办理退休,对于女性工人是 50岁办理退休,企业不再为其缴纳社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7 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执业至 65 周岁,监理单位可以对退休人员进行返聘。根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有关人员提供社保证明问题的函》,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为退休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问: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已办理了退休,现提供合法有效退休证明材料和返聘证明材料(如退休证、劳动合同等),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部分:招标文件更正部分

原招标文件合同第三节合同专用条款“9. 补充条款”现更正为:

9.1 监理人未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监理业务,应酌情扣减监理费。若由于监理人的错误或过失,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错误或过失的性质和所造成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9.2 监理人需对工程施工承包人在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方面不足之处视情况扣除监理费用。

9.3 监理人需对工程施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材料严格检验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场;配合业主方进行甲供材料的检验。

9.4监理人应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拟定的经委托人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并常 驻施工现场。监理人不得以实际项目体量、规模、工期、现场施工内容等任何理由主张减少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投入,减少项目总监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投入,委托人将扣除本项目监理费 20万元,减少专业监理工程师一人,将扣除本项目监理费 10 万元,减少监理员更换一人,将扣除本项目监理费的 10 万元。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人员进场过程中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

若因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必须调换者,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申请材料 且更换后的监理人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在取得委托人及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 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如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换监理人员则按如下情形扣除监理费用:更换

项目总监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一人次,委托人将扣除本项目监理费 10 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一人次,将扣除本项目监理费5万元,监理员更换一人次,将扣除本项目监理费的3万元。

9.5 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时,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如确需更换,应提前 20 天报告委托人,经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阅历及经验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对总监和总监代表按10万元/人•次扣除监理费用;同时专业监理工程师按 5万元/人次扣除监理费用;监理员按3万元/人•次扣除监理费用。

9.6 如监理人员的更换造成损失的还应全额赔偿损失。

9.7 在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实行人身意外事故保险。监理人员的任何损害与委托人无关。

9.8 总监理工程师月到位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月到位天数不得少 22 天;土建、安装、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数量按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配备表中要求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按 5000 /人每天扣除监理费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000 /人每天扣除监理费用,专业监理工程师按 3000 /人每天扣除监理费用;监理员按2000 /人每天扣除监理费用。上述扣除款项(金额)在支付监理费时扣除。

9.9 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同时离岗。

9.10 加强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①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计量、签证关;加强对现场提交的计量、索赔等资料(如形象进度、验 收报告、单价分析、工程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检查、核实,保证送达委托人的 计量、索赔资料的真实、齐全、有效。

②监理人应把好工程月度产值计量关;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要 根据图纸逐一认真核查。计量的项目必须按技术规范和委托人批准的施工图纸有关要求和规定 完成全部工作。计量工作中,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定额、计价办法等,逐一确定工程量的计 算规则是否合乎标准,是否有重报的现象,确认其工程量的申报是否有效、合格。

③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调整预算及竣工结算审核关;应认真组织工程造价人员严格按照合同原 则对施工承包单位沿用的单价尤其是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进行仔细审核,建立相应的单价、合价 台帐,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对“选材定价”特别是对无信息价及特殊、专业性的材 料的选定及价格应提出意见,并根据需要,参与其选厂定价。要认真审核清单内的项目单价、合价,对于清单外的项目单价更要严格审查,并按规范重新计算复核。

④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化建议, 节约工程投资。

⑤监理人在月度工程量产值审核、工程联系单签证、工程变更预算审核以及工程竣工结算审 核过程中,未能按委托人时间进度要求及时完成审核工作的;对于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月度工 程量产值中存在的虚报、瞒报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及纠正,可能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对于工程 变更预算及竣工结算中清单栏目单处、单项造价在壹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量选项费用或变更后应 扣减费用,明显因工作粗疏未能及时予以核减的; 对于工程变更预算, 初审误差率大于 15%的; 对于施工方上报的联系单以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等)中出现的较明显事实不符未 能及时发现及纠正的,一经查实一次,扣除监理费用的 10%/次。

⑥监理人在投标时承诺的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和主要检测设备必须按工程进 度及时到位,监理人员必须在岗,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月到位率低于投标时的承诺,或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等严重失职行为的,或工程出现重大事故的,或委托人要求更换有失职行为(如施工方不按技术规范施工而监理人员不予阻止)的监理人员,监理人不予合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履约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同时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月到位天数达不到投标书承诺,每人每天按规定扣除监理费。监理人擅自解除本合同或者停止履行监理职责的,或者本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则履约保证金全部 不予退还。

9.11 违约责任

①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各项监理资料,每逾期一日,向委托人支付 1000  /日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监理费用的 5%。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赔偿损失,逾 5 日以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监理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②除提交监理资料外,监理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每  1000 元,累计不超过 50000 元。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赔偿损失。

③监理人或监理工程师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每次 20000 元。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赔偿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监理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④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部监理人员到岗率不足,视作违约,监理人应对有此造成的质量问 题和工期延误承担监理违约责任,监理服务期延长,不予调整监理费;

⑤监理人违约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理人违约致使委托人向 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增加的投资成本、另行委托监理人增加的费用、委托人为实现法律救济 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⑥监理人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操作规程作业,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①特别重大事故的,每出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100000 /次的违约金;②重大事故的,每出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80000 /次的违约金; ③较大事故的, 每出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 60000/次的违约金;④一般事故的,每出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 40000 /次的违约金。委托人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处以监理单位 1000 /次的违约金;(注:违约金从下期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⑦非委托人和不可抗力原因,因监理人对进度控制不严造成未如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扣除监理费用监理 3000 /日的违约金;

⑧监理人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合同工期要求组织施工,施工单位每延期竣工一 个月,处以监理单位结算监理合同总价 2%的违约金(注:违约金从结算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累计不超过监理费用的 20%。累计延期扣除监理费用超过 20%将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监理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⑨委托人有权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款。

9.12 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委托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范围,包括发布开工令、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核工程量和工程的变更、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提出监理建议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力等。

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范围,包括①涉及全局工程进度的工程暂停;②设计变更涉及工程投资或承包合同造价的变化;③索赔的支付;④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 或影响设计结构的补充图纸和指标等。

9.13 其他补充条款

①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进场施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发包人可终止合同, 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②合同履行期间,经查实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中标的, 承包人可以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9.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相关条款写入监理合同。

9.15 其他:

(一) 监理人员配备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监理单位需依据合同文件将项目监理机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总监任命书、相关人员委托授权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报委托人,并当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 简称“总代”)、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监理员、见证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得 以项目实际规模、体量、施工内容、工期等任何理由减少人员配备。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并按现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任职履责。

④关键岗位人员(总监、总代、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监理员、见证员)按相关规定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管理,确保人证相符、不得挂靠。实名制审核未通过的不予认可。

⑤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兼任同一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任何职务。

⑥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总代行使总监部分职责和权利,但总监不得全权委托总代行使总监职责。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监理、施工文件,应当由总监签字的,总监应当签字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不得委托总代签字。

(二) 监理人员考勤

①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②总监常驻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合同约定,重要工程施工内容、重要工程项目活动及其他 需要到现场的情形,总监应在施工现场履职。

③只要施工现场有施工活动,总监和总代不得同时离开施工现场,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见证员等应在岗履职。

④总监(总代)应每天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作业面进行巡检,并逐日填写巡检记录备查。

⑤监理人员实行请假制。项目监理机构经任命后应到岗履职。

1)根据项目进展对监理人员专业和数量的需求,总监可书面申请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暂缓到岗或暂时离岗,书面申请需经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执行;

2) 总监和总代一般不得同时请假,确需同时请假,需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同意;请假天数不计入每月应在岗天数

3)总监(总代)应当到场的工程施工内容或工程项目活动,确需请假,需经委托人项目 负责人同意,必要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请假需写书面《请假条》,总监(总代)签署意见 后履行批准程序,同时应安排其他监理人员代行请假人职责;

5)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请假 3 天以内,由总监(总代) 批准备查;请假3 天以上需报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6)监理人无故离岗或未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委托人可对其处以违约金,总监(总代)2000 /次,专业监理工程师 1000 /次,监理员、见证员 500 /次。

9.16 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人所有。

附录

附件A: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件B:廉政协议

附件C: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D: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备注:本补充条款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部分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址: 巢湖市金巢大道一号

人: 陈工

   话:0551-82333192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人:张工

   话:0551-66223911、66223831

2021128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8日

附件:12.8花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