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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基于智能视频图像分析技术的列车客流统计分析管理系统应用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638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基于智能视频图像分析技术的列车客流统计分析管理系统应用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BZ02638 第一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10:00”,现延期到“2021年12月23日14:00”。 2.原获取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00:00至2021年12月04日24:00。”现延期到“2021年12月17日24:00”。 3.原招标文件澄清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17时30分前”现延期到“2021年12月13日17时30分前”。 4.原招标文件的异议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17时30分前。”现延期到“2021年12月13日17时30分前”。 5.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号开标室。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原文:“3.4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科研项目业绩。”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为该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即可。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原文:“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建议调整为: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或聘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答:详见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3.原文:“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请澄清:通常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没有组织人员进场、组建项目部这些过程,甲方只需要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即可。建议提供已经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即可认为正在履约。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4.原文:“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表中主要科研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建议调整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表中主要科研人员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或聘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答:详见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5.请明确,评审因素索引表,应放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哪个节点。 答:评审因素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中封面及目录的制作不作强制要求,请投标人从利于评审的角度自行考虑。 6.请明确,投标文件中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和目录是否需要放入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应该放在哪个节点。 答:封面和目录是为了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中封面及目录的制作不作强制要求,请投标人从利于评审的角度自行考虑。 7.请明确,投标文件中报价文件封面和目录是否需要放入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应该放在哪个节点。 答:封面和目录是为了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中封面及目录的制作不作强制要求,请投标人从利于评审的角度自行考虑。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1.本项目无图纸文件,图纸文件附件中的“基于智能视频图像分析技术的列车客流统计分析管理系统应用项目需求表-立项”、“基于智能视频图像分析技术的列车客流统计分析管理系统应用研究招标任务书”不作为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本项目相关内容以“招标文件正文”内容为准。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科研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如提供不了社保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人员劳动合同或聘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予以认可。 第四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4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科研项目业绩。”取消。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 联系人:谢宇星 联系方式:0551-62665235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6、662238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