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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5号线运营期保险服务(2022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600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5号线运营期保险服务(2022年度)

招标文件补疑3

2021BFFBZ02600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项目负责人社保问题:我公司以安徽省级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获得总部授权的),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安徽省级公司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社保缴纳单位为总公司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答:符合。

2.分项报价表中的保险金额问题:招标文件第146页“分项报价表”中,3号线机器损坏险的保额为5768201万元,请问该数据是否有误?

答:3号线机器损坏险的保额为576820万元。

3.保单章是否属于公章问题:招标文件中关于保险单扫描件的描述“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因为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上通常加盖的是保险公司的保单专用章,请明确:加盖有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4.业绩证明材料问题:招标文件第44页,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包含财产一切险)承保业绩”。

如提供的合同协议中无“运营期”字样,但合同协议实为城市轨道运营生产期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的合同协议,是否认可。

答:如提供的合同协议“运营期”字样的,则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中须体现出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承保内容,且业绩证明材料须能够明确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评审要素,否则不予以认可。

5.招标文件:P63页附表: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5号线运营期保险费用暂定总额明细表(2022年度)中投保险种机器损坏险保险金额5768201万元,请提供保险标的明细清单;

答:3号线机器损坏险保险金额576820万元,暂不提供保险标的明细清单,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6.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5号线运营期保险公众责任险部分,请提供每条线路的日均客运量及最高日客运量数据。

答:暂不提供,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7.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包含财产一切险)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2.若上述业绩为投标人独家承保或首席承保的,另每个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

注:

1)本项满分10分,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请问:评分业绩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100亿元,根据此次招标项目规模来看,本次招标项目几个标段保险金额均达不到100亿元规模。且此评分指标要求过高,按条件来看仅存在有限几家行业主体能够完全达到该评分标准。该评价对特定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第四条明确指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综上所述,建议将此保险金额评分项删除或者降低保险金额评分条件。

答: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且保单明细表按照各险种分别出单(未划分线路出单)、其中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的各自总保险金额均超过100亿元,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保险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且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投标人可为总公司或设立在合肥市的省级分支机构,若投标人为省级分支机构,则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该要求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0.8.3特别提示第5条内容:投标人若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省级分支机构,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提供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即可,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章”处由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相悖,招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

请招标人明确,若以省分公司名义投标,是否需要提供总公司授权。

答:需要,且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质要求”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0.8.3特别提示第5条”内容不相悖。

9.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以及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豁免的说明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以及《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工作要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由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进行接管。在国家接托管期间现金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溢额、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等偿付能力数据不得对外公开,需经相关国家主管单位授权方可对外公开。

由于我公司目前处于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接托管状态的特殊性,故恳请(业主方/招标代理公司)对于我公司本次投标所要求提供的“2020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材料”“风险综合评级”“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豁免,或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后的“2019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替代。

特此说明。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0.P135服务方案中“综合偿付能力”与P138偿付能力情况是否重复?若不重复,请予以明确差异?若重复,是否可以删除一项。

答:不重复,请投标人根据自身理解完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11.P135服务方案中“现场理赔权限”与P137现场理赔权限授权证明是否重复?若不重复,请予以明确差异?若重复,是否可以删除一项。

答:不重复,请投标人根据自身理解完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12.P138需要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扫描,请给予明确提供哪一年度?

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20192020年度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核报告(即财务报表中的审计报告)。

13.P21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要求项目小组成员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服务小组成员2021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委任的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若我公司以总部名义投标,是否可以理解总部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或者总部下属分支机构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均认可?

答:认可,但总部下属的分支机构应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14.P20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1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若我公司以总部名义投标,项目负责人为安徽分公司人员,是否可以理解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为安徽分公司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

答:可以,但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5.我公司为总公司名义投标,是否总公司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理赔业绩均予以认可?

答:认可,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4

16.P18、P44“投标人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即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须包含财产一切险)的承保业绩),如提供合同协议材料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无“运营期”字样,但合同协议实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期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的合同协议,是否认可?

答:如提供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的合同协议,同时合同协议中未明确体现“运营期”的,则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中须体现出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承保内容,且业绩证明材料须能够明确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评审要素,否则不予以认可。

17.P44“理赔经验”的业绩证明材料(即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具有单次事故理赔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理赔案例),如提供合同协议材料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的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无“运营期”字样,但合同协议实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期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的合同协议,是否认可?

答:如提供名称为“工程一揽子保险项目”的合同协议,同时合同协议中未明确体现“运营期”的,则保险单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中须体现出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承保内容,且业绩证明材料须能够明确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评审要素,否则不予以认可。

18.按招标文件P45“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服务小组成员)保险服务业绩”的要求理解,项目负责人不要求有业绩经验,是否项目组成员中有任意一人有两个不同业绩,或有两人以上各自有一个以上业绩,均得满分?

答:项目组成员中有任意一人具有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两个不同业绩,或有两人分别具有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一个业绩,即可得满分。

19.招标文件P44理赔经验评分要求中,需提供证明材料为“合同、保单、理赔单据”,其中理赔单据提供赔款转账证明和赔款计算书即可?

答:理赔单据可提供赔款转账证明或赔款计算书,但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理赔案例须已结案等),否则不予认可。

20.招标文件P18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原业绩合同中加盖是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请问此业绩合同扫描件是否符合要求?

答: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业绩合同扫描件符合要求。

21.招标文件P18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22.招标文件P44理赔经验评审标准中:投标人需提供保险合同扫描件。原保险合同中加盖是业主(或合同甲方)合同专用章,请问此保险合同扫描件是否符合要求?

答: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业绩合同扫描件符合要求。

23.招标文件P44理赔经验评审标准中:“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若提供已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答:加盖保险公司承保专用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予以认可。

24.可否提供3、5号线工程险的历史赔付情况

答:暂不提供,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25.3号线机损险保额是否有误?

答:3号线机器损坏险的保额为576820万元。

26.特约中扩展电动自行车,各站点售卖及回收的全部票卡,具体指哪些?保额多少?

答:暂不提供,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27.问可否提供对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防范预案

答:投标人已经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健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暂不提供具体预案,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28.请问是否可提供各条线保额明细,是否足额投保

答:暂不提供,请投标人参照承保范围,综合考虑相关风险,慎重报价。

29.招标文件中大量修改特约主条款,如我司中标,可否按照我司已报备条款出单?

答:不可。

30.地铁运营期项目财产险部分疑问

1)运营期项目历年赔付情况;

2)机损及财产险中单一危险单位最大保额是多少;

3)能否在标书中表明只从共参与该项目;

4)招标文件118页,3号线机损险的保额为5768201万元,与其余线路机损险保额存在较大差异,请问3号线机损险保额是否有误?

答:1暂不提供,综合考虑相关风险,慎重报价。

2)暂不提供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单一危险单位最大保额,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

3)不可以

4)3号线机器损坏险的保额为576820万元。

31.招标正文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业绩为自2016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须包含财产一切险)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中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不低于70亿元;在评标办法中要求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亿,请问以哪种标准为准?

答:资格审查(资质最低条件)以70亿元为准,投标人业绩以100亿元为准。

32.雇主责任险是否能告知人员工种及工种比例分布、年龄分布、是否有超龄人员、合肥轨道已运营的项目前期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整体赔付情况如何;合肥轨道已运营的项目前期投保的公众责任险能否告知整体赔付情况如何,能否明确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及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答:暂不提供,相关风险请投标人自行考虑,慎重报价。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保单明细表载明的赔偿限额为准。

部分:延期部分

1.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现延期到“2021121311: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4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人: 查从政   

   话: 0551-6266287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人:张工

   话:0551-66223911、66223831

2021126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6日

附件:12.6补疑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3号线、5号线运营期保险服务(2022年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