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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重点局2022-2023年度建设资金第三方托管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62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重点局2022-2023年度建设资金第三方托管服务补疑 项目编号:2021BFFBZ02621 各投标人: 合肥市重点局2022-2023年度建设资金第三方托管服务(项目编号:2021BFFBZ02621)补疑公告内容如下: 1.我单位提出问题如下: ①《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中“职称”、“专业”是否有填写范围或者填写示例? ②投标人须知里未提及技术负责人亦未作说明,《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此处是否需要填写,如填有何要求? ③投标人须知中附录4、5(P20-21)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未做资格要求,那么《主要人员简历表》是否需要填报? 答:①“职称”“专业”没有范围限制,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据实填写(类似理财规划师,注册会计师都可以填写); ②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里对技术负责人不作强制性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填写; ③《主要人员简历表》需要填写,且表格后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针对招标文件第46页,“业绩”项“注”第(3)点要求,请问,目前部分业主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和托管银行(丙方)签订的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中,已对工作内容(具体项目名称)、签订日期作出明确描述,但并未体现合同金额,若我单位在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的同时,通过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查询对应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并截图(包含项目名称、中标单位名称和中标金额)作为证明材料,是否可以视同业绩合同扫描件中已提供相应金额证明材料? 答:招标文件第46页,“业绩”项“注”第(3)点要求,现更改为: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工作内容、金额、签订时间等,须另附下列材料之一,均未提供的不得分: ①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②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中标结果公示截图。 3.针对招标文件,请问第85页《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表格对应的是招标文件46页评审因素“业绩”中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托管服务项目业绩吗?表格中“业绩编号”有无指定规则?“委托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具体指哪一方,是否有填写说明? 答:《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对应的是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托管服务项目业绩;业绩编号无指定规则,由投标人据实填写;委托人名称指的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指的是投标人具体执行项目的银行客户经理。 4.针对招标文件中第45页“2020年度纳税金额”要求,我单位为合肥市行,城区机构增值税等税种申报、缴纳、核算权限均在省分行,并且因为增值税等税种的属地管理原则,安徽省内除合肥城区以外其他地市行均在当地缴纳(非省分行代缴)。请问投标人合肥市行纳税金额可否提供省分行缴税付款凭证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答:若投标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省分行缴纳的税款完全为合肥分行应缴税款,且纳税额一致的,可以以省分行缴税凭证作为证明材料参与评审。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