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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1BFFBZ02101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1BFFBZ02101 第一部分 疑问投标人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109页,一、投标函中的内容是否可以修改为“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招标文件,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按照我司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包括扩展条款,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 答: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第126页,十一、保险责任承诺,此项保险责任承诺是否可以不予提供? 答: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26分 (2)技术部分:64分 (3)投标报价:10分 ”现变更为“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92分) (1)商务部分:26分 (2)技术部分:56分 (3)投标报价:10分 ”; 2.原招标文件“ 保险责任承诺 8分 对于本项目保险方案的保险条款,包括扩展条款(且就本公司尚未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扩展条款)全部接受的并承诺依此承担保险责任的,得8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未提供承诺或不完全承诺的不得分。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 ”删除; 3.原招标文件109页投标函,现修改为:“ 一、投标函 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玻璃基板设施建设项目保险服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结合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并以我方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包括扩展条款)为准,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 /。 ”。 注(并友情提醒):请各投标人自行将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系统的 “投标函”模块中的内容替换为上述投标函内容,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第三部分 项目延期信息 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1年12月6日11时00分,开标室变更为3楼1号开标室。(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新站区保税区内
联系人:丁先生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5、66223831
电 话:0551-65659356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9日
附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