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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新桥智能电动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一期(北区)一标第三方质量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1BFJBZ02358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新桥智能电动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一期(北区)一标第三方质量检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JBZ02358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招标文件 P20“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金额、工程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工程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见招标文件P4“3.2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屋建筑工程检测业绩(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 招标文件第46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3(1)”要求“投标人业绩: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检测业绩(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 300 万元,每个得 3分,最多 12
分。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得分;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招标文件第47页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3(1)”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检测业绩(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 300 万元的(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业绩),每个得3分,最多6分。注:1.上述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 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2.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根据对检测市场项目情况分析,检测费3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期较长,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的检测费3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较少,因此,同时满足本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这两条加分项的投标单位不足2家,明显缺乏竞争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议将本项目业绩要求更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更改为“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 答:详见变更部分。 2. 本项目对资格审查业绩及技术评审业绩要求(招标文件P5,46-47页)均为已完成业绩。根据对检测市场项目情况分析,检测费3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期较长,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的检测费3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的检测机构较少,完成满足5项已完成业绩要求的检测机构更少于3家,明显缺乏竞争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议将本项目业绩要求更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更改为“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 答:详见变更部分。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中:“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金额、工程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工程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金额、工程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金额、工程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 项目负责人业绩 6分 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检测业绩(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业绩),每个得3分,最多6分。 注:1.上述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 2.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现变更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6分 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检测业绩(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业绩),每个得3分,最多6分。 注:1.上述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金额、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检测费金额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委托人)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委托人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新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宿松路3963号 联系人:倪工 联系方式:055163879060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1年11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