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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智能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4BFFAZ02570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智能化工程
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4BFFAZ02570
5.本项目3月4日随招标文件补疑2发布的技术规格书、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已作废,以本补疑附件为准,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查看。
1、答疑文件明确了人员资格修改如下“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子信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 2分。”,且后续答疑回复显示“电子信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通信工程及电子与智能化等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质标准人员专业有明确要求,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和电子与智能化相关专业,同时也给出电子与智能化相关专业指:计算机、电子、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具体如下:
请明确针对人员资格项“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子信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是否同等有效。
2、答疑文件明确了人员资格修改如下“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子信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 2分。”,且后续答疑回复显示“电子信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通信工 程及电子与智能化等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质标准人员专业有明确要求,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和电子与智能化相关专业。具体如下:
且本项目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智能化工程强调智能化工程而非信息化工程。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本智能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因此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完全能匹配本项目智能化工程的要求。
请明确针对人员资格项“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子信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是否同等有效。
回复:详见本项目补疑1。
3、质疑事项1:技术规格书:8.17.3 主要设备参数要求
第四部分“机柜及通道封闭部分、 600mm 宽服务器机柜”第6条:“★机柜需满足抗震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 “★机柜需满足抗震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但未明确机柜应达到的具体抗震等级。在实际招标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抗震等级标准,供应商难以准确判断投标产品是否符合要求,这就可能导致部分供应商利用标准模糊的漏洞,使用低抗震等级的机柜参与投标。低抗震等级的机柜在面对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无法有效保护机房内的设备安全,从而影响整个数据中心的正常运行,给采购人带来潜在的巨大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招标参数中关于机柜抗震要求的表述过于模糊,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可能导致供应商在投标时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属于不合理的条件设定。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此机柜抗震要求未明确抗震等级,不满足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不利于公正、客观地评审投标文件。
建议:参数修改为按照YD5083-2005《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要求,在配置550kg工况下,通过8、9烈度结构抗地震考核,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回复:参数要求满足国家标准中相关抗震要求即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中段(红旗建材批发市场斜对面)
联系人:张主任
电 话:0551-6567179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67;66223831
2025年3月2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