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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瑶海区二十埠河、小板桥河流域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二期)
原项目编号: 2025BFFGZ02035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瑶海区二十埠河、小板桥河流域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二期)-1、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4 项目编号:2025BFFGZ02035 投标人疑问回复 1.问题1:招标文件第3.1.3条:投标人业绩要求中施工业绩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6000 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内容必须包含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我司现有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内容包含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该业绩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取得,单个合同金额为 8000 万元,我方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施工占比为 40%。现需明确:在本项目投标中,将上述业绩用于投标资格审查或详细评审业绩认定时,合同金额应按我方在联合体中的施工占比折算后判定(即 8000 万元 ×40%=3200 万元),还是按单个合同总金额(8000 万元)判定是否满足 “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6000 万元” 的要求?请贵方予以明确。 回复:根据本项目9月26日发布的补疑3-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对于联合体中标业绩,投标人在此业绩中承担的份额不做具体要求,该业绩整体满足业绩评审指标即可。 2.招标文件第30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施工业绩证明材料第二类中的注释(2):如提供联合体业绩,投标人须在该业绩中承担施工任务总投资不低于本项目业绩要求金额。 请问:①请明确该注释的准确含义,即 “承担施工任务总投资” 是否指投标人在联合体中约定的施工占比对应的金额?以我司案例为例:我司另有一项通过联合体投标取得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含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业绩,单个合同金额 1 亿元,我方施工占比 70%,该业绩用于本项目审查或评审时,是否以 7000 万元(10000 万元 ×70%)作为 “承担施工任务总投资” 进行判定? ②若以上理解成立,提供载有明确施工比例划分的联合体协议书,是否可作为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是否还需额外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回复:根据本项目9月26日发布的补疑3-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对于联合体中标业绩,投标人在此业绩中承担的份额不做具体要求,该业绩整体满足业绩评审指标即可。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1 2025年09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8日